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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申請書

時間:2023-05-17 08:00:55 申請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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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申請書(匯編15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但是你知道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管轄異議申請書(匯編15篇)

管轄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職工,住_____市____________職工宿舍_____室,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2

  申請人:張三,女,xxxx年1月10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于xxxx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于xxxx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余。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并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七月三十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3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后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后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后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生后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后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后對本案無管轄權。

  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4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議書》并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XX法院裁決”,實際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并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范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采納。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街____路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姚________,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后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

  這應該屬于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為,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______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管轄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xxxxxxxx和xxxxxxx)。

  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于申請人并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

  xxxx年十二月二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7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xx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后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后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后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xx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生后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后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后對本案無管轄權。

  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xx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x月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XXX,女,漢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信息學院路10號院3號樓36號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行一案不服,現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

  申請人于20xx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于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行一案的執行通知書,執行申請人提起執行的`依據是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望予以批準。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街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姚xx,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后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

  ”這應該屬于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為,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清龔職務:董事長地址: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地址:新鄉市紅旗區新飛大道正陽花園F1樓1單元1號。

  被申請人:田衛杰,男,漢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現住長垣縣孟崗鄉田石頭莊村。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田衛杰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20xx】紅民初一字第627號),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本案,河南省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駐新辦事處依據法律規定不具有獨立的訴訟權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應列為第二被告。申請人才是本案適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鄉市小冀鎮中央大道69號。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地新鄉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敬禮!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南奧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清龔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1

  申請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請人因周專訴其欠款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訴申請人欠款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人與周專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借貸關系是民事委托合同關系,周專委托申請人為其辦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該民事行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陽區。

  其次,北京市朝陽區并不是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加拿大籍華人,經常往返于國內外,并不再國內長期居住。申請人在國內臨時居住地為上海黃浦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2

  申請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 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xx年月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 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管轄異議申請書13

  申請人:王××,男,漢族,住蘭州市城關區××路143號。

  申請人因原告張××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請求事項:

  將該案移送至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及理由:

  20XX年6月,申請人與原告西寧市永勝汽車配件商店簽訂了一份汽車配件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給原告提供價值15萬元的'汽車配件;自訂立合同起一個月內由申請人負責將貨物由蘭州市發往西寧市,并在西寧市向原告交貨;原告預付申請人4萬元訂金,但在20XX年7月,雙方因汽車配件型號發生議,導致合同末能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原告于20XX年8月2日向西寧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申請人雙倍返還訂金。

  申請人認為,本案中汽車配件購銷合同并末實際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申請人所在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管轄。請你院予以審查,依法處理。

此致

  西寧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13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4

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議書》并沒有約定此糾紛由__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__法院裁決”,實際上并不存在“_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并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范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采納。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_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15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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