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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

時間:2021-07-28 20:42:15 協議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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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書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協議書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書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酒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酒吧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于:,面積: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酒吧,范圍包括煙酒銷售、中西式簡餐、棋牌等。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應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為股東共同投資人民幣 萬元共同經營公司(后簡稱公司) ,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入股股東充分協商,對公司入股合作管理等事宜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訂立本協議,望入股股東嚴格遵守執行本協議內容。

  第一條 總則

  (一)公司名稱:

  (二)住 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冊資本:

  (五)經營范圍:

  (六)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各以其入股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條 股東及其入股出資情況

  (一)公司股東為、 、三人。公司總投資 萬元,吳國金占總投資份額的70%,陳俊占總投資份額的15%,唐愛民占總投資份額的15%。三人共同經營公司,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二)投資人必須根據公司需要,按期足額將上述認繳投資額轉入公司賬戶,滿足公司取得車輛安全性能檢測、摩托車安全性能檢驗資格證書、購買土地設備、修建車輛安全檢測用房及其他附屬設施建設的需求。

  出資人均應于 前,將各認繳的投資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得撤回出資。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簽發出資證明書,及時變更公司股東名冊,及時向工商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四)若公司運營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由全體股東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并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征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第三條 公司管理

  (一)公司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上述事項,通過方式:按股權份額?一致決定?

  (二)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三)由 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組織研究檢測發展業務,貫徹國家新政策新標準,根據公司需要研究檢查檢測工作的發展和不足,認真貫徹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檢驗工作公正、科學、

  準確、可靠,提高公司的檢驗業務水平。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決定設立公司部門、招聘員工(財務人員除外);

  (3)審批公司日常運營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五)款處理;甲方日常運營的財務審批權限為 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出資人各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嚴格執行公司的財務預算、經營方針;

  (5)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四)由 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職責包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須經全體股東達成一致決議后方可進行的重大事項包括:

  (1)重大設備更新、建設項目;( 萬元以上的重大設備、建設項目)

  (2)由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3)由公司出借資金給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企業及個人的;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6)修改公司章程;

  (7)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7)交易相對方是與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行為;(即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是交易相對方的直接、間接控制人,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交易金額在 萬元以上的)

  對上述事項全體出資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出資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對于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未經出資人各方達成一致決議后進行的,該行為無效;出資人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

  理:

  。

  除上述重大事項外,出資人各方一致同意,每月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通報,并通報公司此月收支情況、財務狀況,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作出安排。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吳國金擔任,并依法登記。

  第四條 財務管理

  (一)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賬目。公司運營資金應當由開立的公司銀行賬戶統一收支。

  (二)財務會計人員的'聘任與更換應當經過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丙方有權委派一名出納人員。

  (三)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并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出資人各方簽字。應當向股東提供報表的包括:

  1、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月終了后6日內作出,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

  2、半年度財務報表,在每半年度終了后60日內作出,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作出,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全部內容。

  (四)公司預算、決算。公司年底次月(1月15日前)應當作出次年年度預算,交由股東會審核批準。公司年初( 月 日前)應當作出前一年度決算,交由股東會審核批準。

  第五條 盈虧分配

  (一)公司實施有利同享、有險同當的分配原則。有盈利,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成;有虧損和風險,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二)公司稅后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并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后利潤的

  10%)后,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 。

  (2)分紅的數額為:。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六條 轉股及退股的約定

  (一)公司的出資人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出資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出資人一致同意。

  (二)根據公司的發展需要,入股投資的出資人實際情況變化,無法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參與公司經營的,經其他出資人書面一致同意,可以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未繳納出資額、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征得其他出資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退股。

  2、若出資人的退股行為導致公司喪失經營資質、造成公司損失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3、轉股退股:一方可以將全部股權轉讓從而退出公司。

  (1)其他出資人對擬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其他出資人均主張優先受讓權的,應當協商確定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

  (2)若擬將股權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于轉讓方,且應經過其他出資人的書面同意。

  轉讓方違反協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方應當賠償守約方股東的損失并支付違約金。

  4、退股股權份額計算:對所有股東投資的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評估,按退股人的入股出資比例計算轉讓的股權份額。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三)一方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股: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3

  甲方: 身份證號:乙方: 身份證號: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的基礎,經營一家鋼材加工廠,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鋼材加工廠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于:面積: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乙方 (姓名)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丙方 (姓名)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及債務承擔

  1、 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度獎發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必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如何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除名決議應該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貨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一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的利益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到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全體合伙人過半數統一,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再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給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分出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年 月日

  簽約地點:

三方股東合作協議書4

  第一章 總則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

  身份證: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丙方:

  身份證:

  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整()。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乙方: ;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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