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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申請書

時間:2022-05-18 14:58:15 申請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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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索賠申請書范文匯編七篇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那么寫申請書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索賠申請書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索賠申請書范文匯編七篇

索賠申請書 篇1

  申請賠償人:吳清島,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中甲127號。身份證號:xxxxxxxx,電話:xxxxx。

  被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莊文斌。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擬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時,對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體土地進行征用,村民吳清島擁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飲用水機井也在征用范圍內。(該機井是村民吳清島自費雇傭地質勘測隊工人對水源處進行挖鉆形成機井,并購買電機等飲水設施將該水源引為日常生活飲用水。)20xx年6月間,由于征地需要,該機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會委派村干部陳文殿及村民吳家財到吳清島家中與吳清島協商機井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村委會對吳清島被征用的機井補償人民幣9000元,并當場擬立補償協議書一份,吳清島簽名后協議書被陳文殿以村委會存檔為由帶走。

  20xx年8月間至20xx年1月間,福溪村村委會要征用吳清島的房屋,遭到吳清島的拒絕。福溪村村委會為了教訓吳清島,偽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清島詐騙福溪村村委會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吳清島被公安機關強行帶走并進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吳清島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會敲詐勒索了機井補償款9000元。事實上20xx年吳清島領取的9000元是村委會與吳清島協商后自愿做出的機井征用補償款,協商當日,吳家財受村委會委派與村干部陳文殿一同在場,并不存在吳清島敲詐勒索、詐騙村委會一事。

  申請事項: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對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村民吳清島以詐騙罪為由進行錯誤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辦理取保候審監居。致吳清島失去人身自由的權利,無法參與社會日常事務工作,讓吳清島一家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錯誤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審監居給吳清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針對本案賠償事實,吳清島為本案受害公民,有權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吳清島被南安市公安局錯誤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時),因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故每拘留一日應按三日計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審監居361日,兩者共計385日。根據《國家賠償法》,南安市公安局(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正視事實,賠償吳清島誤工損失費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賠償吳清島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名譽損失費5萬元,南安市公安局應予賠償吳清島總計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2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賠償請求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全稱)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錯誤做出的______(司法行為),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現請求賠償。

  具體賠償請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賠償義務司法機關全稱)

  賠償請求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索賠申請書 篇3

  保險理賠申請書格式

  一般來說,公司等的醫療保險理賠申請,應該有專門的表格文件,找他們索取后填寫即可。如果回復說沒有需要自己寫,可參考如下格式。

  理賠申請書的大致格式參考如下:

  1、申請標題;

  2、正文:當事人概況。病原情況;

  3、住院地點、時間、開支狀況等;

  4、提出要求;

  5、落款(供參考)。

  保險理賠申請書范文

  1)如果出險人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那么申請人必須填其監護人;(提供其監護人四大銀行存折復印件);

  2)如果出險人年滿十八歲(即成年人),那么申請人必須填本人;(提供本人四大銀行存折復印件);

  第二項填出險人資料和出險的時間、地點、原因。(如: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因摔倒)

  第三項填保險單資料

  第四項用文字說明出險經過及結果。(如: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因騎單車轉彎時碰到路基摔倒,導至右手骨折,到某醫院治療。現已痊愈。)

  第五項申請人簽名

XX保險公司 :

  我叫XXX,年齡X歲,所在學校XXXX 。20xx年X月 X日 X時,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打球導致手臂受傷送院治療,現已痊愈。在醫院期間花費醫藥費XXX元,因我辦理貴司保險 ,(保險單號XXXX,保險名XXXX ,)特提出理賠申請,望予以接納辦理 。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X

  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4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聯系電話:15120xxXXX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XX縣XX鎮XX路。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xx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XX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x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XX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XX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XX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

  xxx年X月X日

索賠申請書 篇5

XX保險公司

  我叫XXX 年齡X歲 所在學校XXXX 20xx年X月 X日 X時 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打球導致手臂受傷,送院治療,現已痊愈。在醫院期間花費醫藥費XXX元,因我辦理貴司保險,保險單號XXXX 保險名XXXX 特提出理賠申請,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 XXX

  年 月 日

索賠申請書 篇6

  致: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技改部。

  xx中安監理公司。

  我單位在機修車間工程施工中預到地方老鄉因不明原因生事而發生停工一事和不明原因大網高壓停電停工所引起的工程費用一事提出索賠報告。

  1:我方從20xx年5月13日開工以來積極組織施工隊伍不分晝夜的緊張施工,5月19日驗收基層合格,5月20日剛進入基層沙礫石回填工作,在5月21日由于不明地方老鄉因與礦上發生的不明原因的沖突而致我單位的工程無法正常進行而停工至5月28日中午10點才重新施工,其中發生的人工費和機健費用如下:

  5.21至5.28共計7天時間,每天工作12小時:

  早晨5點至8點,中午9點至13點,下午15點至20點。

  1}:人工費:管理人員:五人*7=35日*1.5=52.5工日。

  施工人員:21人*7=147日*1.5=20.工日。 2:}機鍵費:壓路機7*一小時400元*12=33600元

  裝栽機7*一小時200元*12=16800元 2:在我方二次施工中的基礎墊層混凝土剛剛完成進入獨立柱鋼筋混凝土基礎施工時,有因大網高壓停電而發生的停工費用:

  6.19中午10:00左右停電至21日中午11:30來電

  共計:停工工時25.5小時。

  1:管理人員:5人*25.5/8=16.2工日。

  2:鋼筋工:8人*25.5/8=25.5工日。

  3:木工班:17*25.5/8=54.2工日。

  4:施工班:22人*25.5/8=70.13工日。

  5:其他工人:12*25.5/8=38.32工日。

  以上是我方發生的實際費用,敬請你們給予解決答復為盼最終費用按決算走。

  xx中原建司十四項目部

  20xx.6.23

索賠申請書 篇7

  賠償請求人:李**

  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潘**

  請求事項:

  一 依法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決定書;

  二 晉州市法院潘友海的代理人張宏生,在庭審中,已對本市電視臺向社會公開宣傳確認無異,石家莊市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在(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決定書中作出“賠償請求人李振剛提出名譽精神損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交通費、誤工費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賠償。”的結論,是對下級院超越職權侵害他人名譽行為的極端袒護,是對自身利益適用法律的嚴重傾斜,是特別嚴重的司法錯誤。請求貴院公開聽證審理,依法作出晉州市法院,對造成賠償請求人李振剛的各項損害后果,折合人民幣共計523320.99元,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決定。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事實根據與理由:

  石家莊市法院,20xx年12月28日立案審理,20xx年3月19日,送達(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開庭審理,是在錢仁冬的辦公室(東樓302)進行,并由他一人主持,基于晉州市法院(趙永定主辦)主動向本市電視臺提供新聞材料,致使賠償請求人李振剛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之情節:

  錢仁冬問:賠償義務機關,對電視臺向社會公開宣傳的事實,有無異議?

  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張宏生答:無異議;

  錢問:對訴求的'賠償數額,有無異議?

  張答:電視臺的宣傳后果,與法院無關,賠償數額,他要50萬,您全判給他,我沒異議。您不判給他,我也沒意見。我還是堅持,我們法院對他實使拘留,沒錯(庭審筆錄未準許復制)。

  晉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以李振剛“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為由,作出(20xx)晉法字第1號拘留決定書,并實使執行。

  經石家莊市法院復議,20xx年11月5日,向李振剛送達(20xx)石立民終字第00339號復議決定書,結論為:撤銷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5日(20xx)晉法字第1號拘留決定書。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 法釋(1996)15號】第二條“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一)錯誤實施拘留、罰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第二十條第四款“賠償程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

  一 依法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xx)石法委賠字第00001號決定書;

  二 對晉州市人民法院侵害李振剛人身權、名譽權、及由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各項損害后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出給予國家賠償的決定;

  (一)事實拘留

  (1)拘留15天X111.99元/08年國家職工平均日工資=1679.85元

  (2)拘留期間,拘留所伙食費300元

  (二)晉州市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日,由趙永定負責主辦,帶有法警、采訪人到本市拘留所,進行訊問李振剛,及采訪后,主動向本市電視臺提供新聞材料,致使李振剛被電視臺,在《晉州新聞》欄目中,以其三個兒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XX被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不服,在晉州市法院鬧事兒,被法院依法實施拘留為題,向社會滾動播出。經石市中院復議,對晉州市院的職權行為和法律文書,作出公開糾正。而晉州市法院,拒不向電視臺提出播放被糾正的法律文書和更正其報道失實的行為,電視臺又不向賠償請求人作出播放證明造成的:

  (1)李振剛個人名譽侵害300000元

  (2)家庭名譽侵害150000元

  (3)李振剛及家庭成員精神損失5000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26號】

  六問: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引起的名譽糾紛,是否認定為構成侵權?

  答: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公開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誤,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問: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侵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一下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線索,致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當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三)申請復議及申請國家賠償期間,晉州市院又造成:

  (1)20xx年3月13日,王占世代表晉州市法院,吳英正代表晉州市檢察院,()牛偉代表晉州市公安局,紀朝強代表晉州鎮,參與四機關聯合在晉州鎮政府院內,限制李振剛人身自由的后果7天X111.99元=783.93元

  (2)20xx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因涉及法院上訪,又在晉州鎮院內實使限制李振剛人身自由的后果73天X111.99元=8175.27元

  (3)20xx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因涉及法院上訪,又在晉州鎮院內實使限制李振剛人身自由的后果51天X111.99元=5711.49元

  (4)交通費 以車票為證共511元

  (5)誤工費 天數以車票+提起復議、國家賠償、取生效結論共55天X11199元=6159。45元

  共計523320.99元 大寫伍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元零玖角玖分整

  附:車票復印件4頁,晉州鎮全天24小時嚴盯死守證據1頁,晉州市委矛盾隱患包案領導及主管責任人分工證據1頁,晉州市法院2008年信訪隱患一覽表1頁。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李振剛

  **年**月**日筆跡鑒定申請書調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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