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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學習心得

時間:2024-04-22 09:35:59 心得體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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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學習心得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有這樣的時機,要好好記錄下來,這么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那么好的心得體會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理學》學習心得,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理學》學習心得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1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現的呢?當今社會的主流觀點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法律規定了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相對來說就是自由與限制,絕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個人都各有其個性、欲望,只有對那些超出某個限度的約束起來,社會整體才能得以正常運轉。因此法律成了我們社會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終將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這之中給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也同樣限制個人的行動以維護整個國家的穩定。

  為了達到安定的目的,我們就得完善我們的法律,但是法律畢竟是人來制定的,人無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為了維護法的公正性,我們就得有一個原則或是中心,讓法律圍繞著它,當法律出現不合理的時候就按照它來判別,這就是法的價值。

  而法的價值主要有三個基本價值:第一,安定性的價值;第二,正義性的價值;第三,合目的性的價值,其又分為符合社會發展的目的與符合國家發展的目的價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實施都離不開這三種價值之間的平衡,三項價值之間的沖突與博弈的結果就是讓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實施法律的時候對社會或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決。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法律可以說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規范了所有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對于違反法律的人,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正是這種強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的底線。

  所以法律永遠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我們構建想要的理想社會,所有人在規則下行事,而終極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傷害成本。如果單純為了執法而執法,這將是法治路上一個最大的誤區。信仰法律,并不意味著要愚忠于法律。輕判案例在國外并不罕見,法律背后有許多當事人自身無法承受的現實之重,但為何在我國卻引起連番呼聲原因在于,在我國司法狀況并不理想的今天,民眾時常難以辨別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協,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讓步,既然難辨真偽,還不如一網打盡來得干脆。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我們在傳統觀念中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縛人的,其實不然。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是這樣說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所有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這種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們所被告知的那樣,這自由并不是每個人為所欲為的自由。(因為當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時候,該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種處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舉的那些包括對他的人身、他的行動、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財產的處分,乃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國說出這樣精辟的話是多么的偉大啊,我們認真的理解這句話,我們可以得到新的認識。法律事實上是保護和擴大我們的自由的。沒有法律的情況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得到公力救濟的,而私力救濟往往是非常危險的。法律的存在為我們得到公力救濟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懷忌憚,使我們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們需要法律。沒有法律,我們的.社會就會陷入混亂,我們的財產、安全沒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為什么會有人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這和我們國家的傳統有關,我們國家在傳統上的法律,是以刑為主,法律調整的方式是懲罰,刑罰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關系是由道德來調整的。中國的法律傳統是這樣的,因此我們中國人討厭和法律有關系。與法律有關系一般就是監獄、刑罰、斬首,總是沒有溫情的東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們引進了西方的法律,我們的傳統的法律體系改變了,但是我們的傳統還是根深蒂固的。許多執法者也沒有現代的法律意識,我們現在學習法律基礎。法律知識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同時我們明白法律的意義更是重要的。所以我們了解到了法律的意義是為了保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個是至重要的。有了對法律的目的的正確的認識,我們才能更好的學習法律,更好的知道學習法律的意義。學習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這學期的法理學課程我明白了很多,學習法律不僅僅意味著學習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法律意識的轉變。我們為什么要維權,不僅僅因為經濟利益。而且正義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們不但但生活在經濟利益的世界里,我們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義,大量的“一元錢官司”表明了我們不應當只追求金錢利益,還有更加值得我們追求的。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2

  轉眼之間,我參加中央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科《法理學》的學習已經快一學期了。

  學到了什么?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

  整個學期,通過中央電大開放教育網絡課堂上老師的講解,東臺電大老師面對面的輔導,我對“法”有了一種全新的認識,或許這種認識是膚淺的。

  總有一種感覺,理論的東西,就像蒙娜麗莎,你看著她的時候她不笑,一轉身她就笑了。美術老師說那是因為達芬奇把她的笑畫在了陰影里。起初對“法”的理解,也一樣。

  法理,剛接觸的時候,覺得枯燥乏味,但內心又有一種丟不開的偏好感覺。

  法理,也是理論。理論就是理論,就是美,沒話說,就是給人很多希望。于是也能體會為什么有的學者一輩子搞理論,還癡迷其中,怡然自得呢!不過有時候聯系一下現實,那些飄起來的思緒就被潑涼了,心也沉了下去了。我在想,這是我的悲觀,還是現實的灰暗;是理論映襯的效果,還是理論和現實的碰撞才讓我們產生了一種社會責任感?剪不斷,理還亂……于是,我想想還是從法理學入手,慢慢領會!

  通過這一學期對《法理學》的涉獵和整合,我在這里知道了:法學的起源和發展、法的`概念和本質、西方其他法學思想、法的類型、法系、法治的概念……初步了解了“法學和法理學、法的一般原理、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法的創制、法的實現”;加深了解了“法治與法制、權利論、法律文化、法律關系、法律解釋、法律規范、法律適用……”

  對此,我首先從整體上有了一個宏觀的對法的認知,進而簡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這是電大開放教育《法理學》授課中一種很好的對“法”和“法理”的啟蒙教育。

  以上僅是我在學習《法理學》中吸收并總結到的綜合之后的觀點,但難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頗。有不妥之處,懇請老師和同學們雅正!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3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我們在傳統觀念中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縛人的,其實不然。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是這樣說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所有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這種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們所被告知的那樣,這自由并不是每個人為所欲為的自由。(因為當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時候,該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種處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舉的那些包括對他的人身、他的行動、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財產的處分,乃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國說出這樣精辟的話是多么的偉大啊,我們認真的理解這句話,我們可以得到新的認識。法律事實上是保護和擴大我們的自由的。沒有法律的情況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得到公力救濟的,而私力救濟往往是非常危險的。法律的'存在為我們得到公力救濟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懷忌憚,使我們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們需要法律。沒有法律,我們的社會就會陷入混亂,我們的財產、安全沒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為什么會有人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這和我們國家的傳統有關,我們國家在傳統上的法律,是以刑為主,法律調整的方式是懲罰,刑罰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關系是由道德來調整的。中國的法律傳統是這樣的,因此我們中國人討厭和法律有關系。與法律有關系一般就是監獄、刑罰、斬首,總是沒有溫情的東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們引進了西方的法律,我們的傳統的法律體系改變了,但是我們的傳統還是根深蒂固的。許多執法者也沒有現代的法律意識,我們現在學習法律基礎。法律知識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同時我們明白法律的意義更是重要的。所以我們了解到了法律的意義是為了保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個是至重要的。有了對法律的目的的正確的認識,我們才能更好的學習法律,更好的知道學習法律的意義。學習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這學期的法理學課程我明白了很多,學習法律不僅僅意味著學習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法律意識的轉變。我們為什么要維權,不僅僅因為經濟利益。而且正義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們不但但生活在經濟利益的世界里,我們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義,大量的“一元錢官司”表明了我們不應當只追求金錢利益,還有更加值得我們追求的。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4

  轉眼之間,我參加中央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科《法理學》的學習已經快一學期了。

  學到了什么?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

  整個學期,通過中央電大開放教育網絡課堂上老師的講解,東臺電大老師面對面的輔導,我對“法”有了一種全新的認識,或許這種認識是膚淺的。

  總有一種感覺,理論的東西,就像蒙娜麗莎,你看著她的時候她不笑,一轉身她就笑了。美術老師說那是因為達芬奇把她的笑畫在了陰影里。起初對“法”的理解,也一樣。

  法理,剛接觸的時候,覺得枯燥乏味,但內心又有一種丟不開的偏好感覺。

  法理,也是理論。理論就是理論,就是美,沒話說,就是給人很多希望。于是也能體會為什么有的學者一輩子搞理論,還癡迷其中,怡然自得呢!不過有時候聯系一下現實,那些飄起來的思緒就被潑涼了,心也沉了下去了。我在想,這是我的悲觀,還是現實的灰暗;是理論映襯的效果,還是理論和現實的碰撞才讓我們產生了一種社會責任感?剪不斷,理還亂……于是,我想想還是從法理學入手,慢慢領會!

  通過這一學期對《法理學》的涉獵和整合,我在這里知道了:法學的起源和發展、法的概念和本質、西方其他法學思想、法的類型、法系、法治的`概念,……。初步了解了“法學和法理學、法的一般原理、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法的創制、法的實現”;加深了解了“法治與法制、權利論、法律文化、法律關系、法律解釋、法律規范、法律適用……”

  對此,我首先從整體上有了一個宏觀的對法的認知,進而簡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這是電大開放教育《法理學》授課中一種很好的對“法”和“法理”的啟蒙教育。

  以上僅是我在學習《法理學》中吸收并總結到的綜合之后的觀點,但難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頗。有不妥之處,懇請老師和同學們雅正!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5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究竟是怎么出現的呢?當今社會的主流觀點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法律規定了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相對來說就是自由與限制,絕大多人都是憧憬安定的生活,但是每個人都各有其特性、欲望,只有對那些超出某個限度的約束起來,社會整體才能得以正常運轉。因此法律成了我們社會生活之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終將全部人限制在肯定的框架之中,在這之中賜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也同樣限制個人的行動以維護整個國家的穩定。

  為了達到安定的目的,我們就得完善我們的法律,但是法律終歸是人來制定的,人無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行能完善。因此,為了維護法的公正性,我們就得有一個原則或是中心,讓法律圍圍著它,當法律出現不合理的時候就根據它來判別,這就是法的價值。

  而法的價值主要有三個基本價值:第一,安定性的價值;其次,正義性的價值;第三,合目的性的價值,其又分為符合社會發展的目的與符合國家發展的目的價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實施都離不開這三種價值之間的平衡,三項價值之間的沖突與博弈的結果就是讓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實施法律的時候對社會或事實狀況進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決。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法律可以說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規范了全部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對于違反法律的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正是這種強制措施才能保障全部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的底線。

  所以法律恒久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我們構建想要的志向社會,全部人在規則下行事,而終極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損害成本。假如單純為了執法而執法,這將是法治路上一個最大的誤區。信仰法律,并不意味著要愚忠于法律。輕判案例在國外并不罕見,法律背后有很多當事人自身無法承受的現實之重,但為何在我國卻引起連番呼聲緣由在于,在我國司法狀況并不志向的今日,民眾時常難以辨別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協,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讓步,既然難辨真偽,還不如一網打盡來得干脆。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我們在傳統觀念中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縛人的,其實不然。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是這樣說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全部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這種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行能存在的:一如我們所被告知的那樣,這自由并不是每個人為所欲為的自由。(因為當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時候,該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種處分或支配的自由,一如他所列舉的那些包括對他的人身、他的行動、他的全部物以及他全部財產的處分,乃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國說出這樣精辟的話是多么的宏大啊,我們仔細的理解這句話,我們可以得到新的相識。法律事實上是愛護和擴大我們的自由的。沒有法律的狀況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狀況下,是沒有方法得到公力救濟的,而私力救濟往往是特別危急的。法律的存在為我們得到公力救濟供應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懷忌憚,使我們的`生活和平安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們須要法律。沒有法律,我們的社會就會陷入混亂,我們的財產、平安沒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為什么會有人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這和我們國家的傳統有關,我們國家在傳統上的法律,是以刑為主,法律調整的方式是懲處,刑罰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關系是由道德來調整的。中國的法律傳統是這樣的,因此我們中國人厭煩和法律有關系。與法律有關系一般就是監獄、刑罰、斬首,總是沒有溫情的東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們引進了西方的法律,我們的傳統的法律體系變更了,但是我們的傳統還是根深蒂固的。很多執法者也沒有現代的法律意識,我們現在學習法律基礎。法律學問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同時我們明白法律的意義更是重要的。所以我們了解到了法律的意義是為了保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個是至重要的。有了對法律的目的的正確的相識,我們才能更好的學習法律,更好的知道學習法律的意義。學習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愛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避開不法侵害。

  這學期的法理學課程我明白了許多,學習法律不僅僅意味著學習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法律意識的轉變。我們為什么要維權,不僅僅因為經濟利益。而且正義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們不但但生活在經濟利益的世界里,我們的追求許多,有真理、效率和正義,大量的“一元錢官司”表明白我們不應當只追求金錢利益,還有更加值得我們追求的。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6

  在第一堂課里,李老師說了一句話,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題。他說“法律是一門很膚淺的學科,更深刻的東西不在那里。”越深入地思考這句話,就越震撼。

  在我的閱讀經驗里,初次閱讀法學著作,都會覺得枯燥,盡是咬文嚼字、羅列堆砌,感覺智慧的東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閱讀文史哲的經典著作,感覺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給人強烈的心理沖擊。但是為什么法學著作沒有這種沖擊力呢?是因為中國法學只發展了二十余年,思想水準無法與其他綿延流長的學科相比,還是法學這門學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應對這個學科的特性,我們就應怎樣去學習,才算真正地掌握了這門學科?我認為,法學能夠分為“理論”和“實踐”兩塊(也能夠叫一虛一實),并分別采取不同的.學習方法。對于“實踐”一塊,只要學好司法考試的資料,再輔以法院和律所的經驗,就算基本掌握了,這是一種偏重技術性的學習;而對于“理論”一塊,僅從現有的法律現實無法把握到它的靈魂,目前法學界所能帶給的思想營養也較貧乏,因此需要在更廣闊的天地里尋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長的知識。

  在現代社會里,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載著越來越多的職責。而涉及到人的行為的研究,僅有法學的視角是不夠的,還需要調動諸如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才能確保法律能充分地發揮應有的作用。分析法學派雖然使法學在形勢上成為了自足的學科,但是法學和其他學科的內在聯系仍是千絲萬縷,無從割斷,任何一個有志于從事法學研究的人認真思考之后都會認同這一點,因此我們務必坦誠應對本學科的局限,自覺地把其他學科的精華引進來充實法學本身。

  回顧法學的歷史發展,法學是逐步從倫理學、政治學里分立出來的,但我感覺,隨著法律與法治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的越來越大的、無法代替的作用,法學就應能反噬政治學倫理學,把它們的思想精華都吸收過來,成為真正的顯學。

  以上是我在這個命題的啟發下,對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問題的思考。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7

  大一,大二時,我將精力過多的投入到了英語當中。初次接觸法理學,實在是枯燥不堪,加之所用教材為人大版孫國華編寫,閱讀之后卻不知所云,后轉入讀張文顯的法理學,仍舊有一些讓我費解的地方。當時雖然對法理學稍感愛好,也是基于其與曾經喜愛的哲學有幾分想像。間或在圖書館看幾篇法理學的論文竟能投入進去,便有學法理的意向。后漸漸接觸一些部門法,發覺作為基礎學科的法理學學問之欠缺,使我有重新拿起了法理學教材,越來越明白法理之重要性,也漸漸培育起學法理的愛好。當我有心去讀法理方面的著作之時,卻又不知該從何看起。

  在老師舉薦書目中其中找了本最薄的`《大陸法系》來讀,竟被書中所提到的“理性”,“民族主義”弄得一頭霧水。間或看到梁慧星教授寫到關于讀書的建議,意思也許是說假如讀書過程中讀了后文而遺忘前文等于沒讀,想想自己的讀書經驗郁悶了很久。

  讀過《西方法律思想史》后,自問有何收獲,只是初次了解法律如何在外國的土壤中成長,偶遇經典之句,聯系現實社會,慨嘆智者的前瞻性和預見性,抄錄下來以備后用。僅此而已。

  后讀《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對博登海默用大量篇幅去介紹西方法理學發展的歷史表示不解,書中總會引用一些原著的原話,有些語言晦澀難懂,我也總會再翻譯成自己的話,批注在書旁,亦或寫上自己的理解。如,對詭辯派論者安堤弗認為“任何人只要違反自然法則就必定會受到懲處。但是,假如一個人違反國家的法律而為未被發覺,那么他就不會受到懲處也不會丟失名譽。”所以我對這句話的評價是:“詭辯派的思想總是具有創新性,預見性,超前意識頗強,該句的價值在于放置在現今社會仍舊適用。前一句中的自然法可理解為一種客觀規律,符合發展觀;而后句看似與現實不符,卻是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嘲弄”。這種讀書方法當然可以讓我對一些名家的觀點記憶深刻,閱讀速度自然也會受到肯定影響。

  偶遇幾位研習法理學的師兄,經其指引頓悟不少。時至大三,總會對自己所讀書之甚少而焦慮萬分。但不管怎樣,這半年時間也是很有收獲,遂登記讀書筆記,以便學習溝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讀書方法,在數量與質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我始終所追求的。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8

  法理學這門課程最大的'特點就是:理論性強,因此它比較抽象、比較不容易學好。但是它又很重要,學習法理學是為我們學習專業課程打基礎的,只有把理論基礎打好,才有可能把以后所要學習的專業課程學好、學深、學透,否則我們對很多法律現象只能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回答這一問題要從幾個方面進行

  1.什么是法理學

  2.為什么學習法理學即發了理學的重要性

  3.怎樣學習法理學

  4.要與當前社會的狀況結來討論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9

  《法理學》是很多大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開設的課程,很多學生都感覺難學、難懂。其實,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以下的認識,然后再采取適當的方法:

  第一,理論大多來自人們的實踐總結所得。由于學生大多沒有實踐經歷或沒有從法律角度觀察現實的習慣,所以,對法的理論理解有難度屬于在所難免!但是,為了學習具體法律必須首先解決對法的認識論問題。而法理學恰恰是能夠提供法的基本理論的學科,不開該課是法學專業知識的缺失。因此,在對學習該課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過高。我們老師一般開玩笑說,大一學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對于學生來說,掌握基本的理論要點就可以了。其它的時間就是在課堂聽聽老師介紹各家的`學說、課下看看經典的法學著作、翻翻法律類雜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時候,就看完了毛選、馬恩選、《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羅素尼采等西方學者的代表作。

  第二,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初學法理的人,總想弄明白每句話的內涵,總想對法律有個總體的認識。其心情可以理解,但這個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學第一學期實現的。任何學科的知識體系是由很多內容甚至領域構成的,法理學也是如此。大學第一學期所講授到的內容只是法理學的一部分,特別是很多時候,也是極個別學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課堂上所講授的主要知識點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獲,對法理的理解還要靠以后的學習和實踐來體會加深。很多學生畢業實習回來,要求學校再開專題講座,講授法理。就是因為他們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不是法律條文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在理論上加以解釋。為此,有的大學在最后一學期課堂教學中,再開有關法理的課,如《法學進階》。就是一個知識理論再回爐的過程,是一個加深認識的過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應用是學習的動力。法理學的知識是理論性很強的體系,對理論最好的學習,就是不斷將所學到的理論與現實結合起來去驗證,得到驗證的快樂就是學習的快樂。比如在看電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國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間的差別;看政府報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體現;等等。老師們在課堂講授相關理論時,一般都會舉實例說明。而學生,也可以將現實中的法律現象與理論相聯系去思考。知識只有在應用中,才會發揮其價值。價值的體現,才會促使學生去主動學習、探索。

  周末的陽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陽,忽然就催發了以上的文字。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10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現的呢?當今社會的主流觀點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法律規定了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相對來說就是自由與限制,絕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個人都各有其個性、欲望,只有對那些超出某個限度的約束起來,社會整體才能得以正常運轉。因此法律成了我們社會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終將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這之中給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也同樣限制個人的行動以維護整個國家的穩定。

  為了達到安定的目的,我們就得完善我們的法律,但是法律畢竟是人來制定的,人無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為了維護法的公正性,我們就得有一個原則或是中心,讓法律圍繞著它,當法律出現不合理的時候就按照它來判別,這就是法的價值。

  而法的價值主要有三個基本價值:第一,安定性的價值;第二,正義性的價值;第三,合目的性的價值,其又分為符合社會發展的目的與符合國家發展的目的價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實施都離不開這三種價值之間的平衡,三項價值之間的'沖突與博弈的結果就是讓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實施法律的時候對社會或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決。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法律可以說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規范了所有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對于違反法律的人,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正是這種強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的底線。

  所以法律永遠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我們構建想要的理想社會,所有人在規則下行事,而終極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傷害成本。如果單純為了執法而執法,這將是法治路上一個最大的誤區。信仰法律,并不意味著要愚忠于法律。輕判案例在國外并不罕見,法律背后有許多當事人自身無法承受的現實之重,但為何在我國卻引起連番呼聲原因在于,在我國司法狀況并不理想的今天,民眾時常難以辨別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協,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讓步,既然難辨真偽,還不如一網打盡來得干脆。

  《法理學》學習心得 篇11

  大一,大二時,我將精力過多的投入到了英語當中。初次接觸法理學,實在是枯燥不堪,加之所用教材為人大版孫國華編寫,閱讀之后卻不知所云,后轉入讀張文顯的法理學,仍然有一些讓我費解的地方。當時雖然對法理學稍感興趣,也是基于其與曾經喜歡的哲學有幾分想像。偶爾在圖書館看幾篇法理學的論文竟能投入進去,便有學法理的意向。后逐漸接觸一些部門法,發現作為基礎學科的法理學知識之欠缺,使我有重新拿起了法理學教材,越來越明白法理之重要性,也逐漸培養起學法理的興趣。當我有心去讀法理方面的著作之時,卻又不知該從何看起。

  在老師推薦書目中其中找了本最薄的《大陸法系》來讀,竟被書中所提到的`“理性”,“民族主義”弄得一頭霧水。偶爾看到梁慧星教授寫到關于讀書的建議,意思大概是說如果讀書過程中讀了后文而忘記前文等于沒讀,想想自己的讀書經歷郁悶了很久。

  讀過《西方法律思想史》后,自問有何收獲,只是初次了解法律如何在外國的土壤中成長,偶遇經典之句,聯系現實社會,慨嘆智者的前瞻性和預見性,抄錄下來以備后用。僅此而已。

  后讀《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對博登海默用大量篇幅去介紹西方法理學發展的歷史表示不解,書中總會引用一些原著的原話,有些語言晦澀難懂,我也總會再翻譯成自己的話,批注在書旁,亦或寫上自己的理解。如,對詭辯派論者安堤弗認為“任何人只要違反自然法則就必定會受到懲罰。但是,如果一個人違反國家的法律而為未被發現,那么他就不會受到懲罰也不會喪失名譽。”所以我對這句話的評價是:“詭辯派的思想總是具有創新性,預見性,超前意識頗強,該句的價值在于放置在現今社會仍然適用。前一句中的自然法可理解為一種客觀規律,符合發展觀;而后句看似與現實不符,卻是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嘲弄”。這種讀書方法固然可以讓我對一些名家的觀點記憶深刻,閱讀速度自然也會受到一定影響。

  偶遇幾位研習法理學的師兄,經其指點頓悟不少。時至大三,總會對自己所讀書之甚少而焦慮萬分。但不管怎樣,這半年時間也是很有收獲,遂記下讀書筆記,以便學習交流。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讀書方法,在數量與質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我一直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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