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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承諾書

時間:2021-04-18 14:14:16 承諾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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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還款承諾書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用到承諾書的地方越來越多,承諾書由標題、啟語、正文、結語、署名、日期六部分組成。寫起承諾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還款承諾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還款承諾書3篇

還款承諾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準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后,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準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征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鑒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鑒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檢材,不申請鑒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于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鑒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系,也存在欠款關系,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于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財產所有關系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系發生后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系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系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系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注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注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在離開公司后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于離開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筑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系,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系。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于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脫節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注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為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后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為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為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于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為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

還款承諾書 篇2

  借款方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出借方______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為 元整(小寫: ¥____________元),約定歸還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方鄭重承諾如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所有欠款 全部還給出借方。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愿承擔一切法律后 果及賠償出借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特此承諾!

  承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還款承諾書 篇3

  還款承諾書是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逾期償還事宜向借錢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的一種相關的法律文書。實踐生活中,借錢債權人在催討債務時,遇到債務人暫時無能力償還債務時,經常要求債務人向其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債務。

  常見的《還款承諾書》內容較為簡單,就是確定欠款數額,明確還款期限,然后簽字或蓋章就行了。因為它簡單,有些事項并沒有表述清楚,自然就缺乏可操作性。如此簡單的《還款承諾書》,一旦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其實是很難很好的維護借錢債權人的利益的。那什么樣的《還款承諾書》才是有效的,能體現債務人還款誠意的?在起草《還款承諾書》時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項?

  1.出具《還款承諾書》的原因

  1.1借錢債權人逼得

  債務人欠錢到期不還,借錢債權人肯定得通過合法的,游走于相關的法律邊緣的,甚至非法的'各種途徑給債務人施壓,讓其盡快還錢。債務人在借錢債權人的不斷催討下,在暫時無力償還時,只能先給借錢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

  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有些是想還錢的,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所以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款。有些就是老賴壓根就不想還款,出具還款承諾只是緩兵之計,好讓借錢債權人不要天天來討債,等還款期限到了,借錢債權人再來討債時,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這樣導致實踐中借錢債權人往往拿著一把債務人承諾還款的承諾書,但債務依然沒有得到償還。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及公司的獨立責任來惡意逃避債務,利用承諾還款的期限來轉移公司的資產。

  1.2債務人自愿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欠借錢債權人的錢到期無能力償還,就跟借錢債權人協商,錢是一定會還的,在征得借錢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下,為表達還款誠意,主動向借錢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

  債務人主動出具還款承諾,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講誠信,欠債還錢。有些是迫于壓力,不還錢,借錢債權人肯定是不能答應的,主動承諾還款,表達個誠意,主動點以后有什么事才好溝通。有些是緩兵之計,主動點,借錢債權人就會放松警惕,不會那么快找討債公司,或不會那么快訴訟,利用這個時間差來轉移財產,賴錢不給。有些是出于商業的考慮,借錢債權人得罪不起,以后還想長期合作呢。

  2.出具《還款承諾書》的作用

  2.1固定證據

  債務人已經逾期未還款了,這時候借錢債權人就要警惕了,債務人的資金可能出問題了,債務人誠信也可能出問題了,要提前為將來訴訟做好準備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要事先把證據做扎實了。你就是找討債公司去討債,也得相關的法律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才好討。債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就起到了固定證據之功效。

  借錢債權人認可的《還款承諾書》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可以作為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使用。債務人在出具還款承諾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借錢債權人結算的,這樣才好確定欠債的具體數額。如果事先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債權債務關系協議,或者有協議,但約定不明確的,趁雙方還沒有撕破臉,甚至可以哄著債務人,現在沒錢可以延期還,只要出具還款承諾即可。一旦債務人出具了還款承諾,債權債務關系就被確定了,這樣一旦將來訴訟證據就充分了。

  2.2中斷訴訟時效

  相關的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借錢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及時行使權利,其權利即變成自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保護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可以不予償還。當然訴訟時效屆滿,借錢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喪失,債務人對借錢債權人履行的,視為債務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借錢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訴訟時效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借錢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既定相關的法律關系的穩定,也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這樣有助于糾紛的解決。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從借錢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一旦借錢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或者債務人主動承認債務即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期限重新計算。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書》,說明借錢債權人提出了請求,債務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這些都是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

  2.3自我安慰

  作為借錢債權人,債務人欠錢不還,那肯定得要。債務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氣,債務是承認的,只是暫時沒錢,希望再緩一緩。可以,但得有一個還款計劃,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債務人于是出具了《還款承諾書》。對于借錢債權人來說,一紙文書在手,不管是不是空頭支票,將來能不能兌現,這也算是完成了討債的一個階段性的工作。

  債務人不上道的,欠錢不還,還找各種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賴。借錢債權人通過各種方式給債務人施壓,最后債務人被逼寫下《還款承諾書》。作為借錢債權人,特別是下面具體辦事的人,有了債務人的《還款承諾書》,固定了證據,中斷了訴訟時效,這也算是有了個交代,不行將來就打官司。

  3.起草《還款承諾書》的注意事項

  還款承諾一般都是在比較倉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討債的時候,當場出具的,不像協議書那樣是經過雙方反復磋商的過程。因為倉促,難免就會有所遺漏,一有遺漏就會為以后糾紛的解決留下隱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還款承諾書》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清楚,不能就簡單的直接寫欠款數額。欠款事由要詳細到,因什么事而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多少或利息如何計算?違約金多少或違約金如何計算?應當什么時候還款,現在延期到什么時候還款?是一次性還款還是分期還款?等等。你表述的越詳細,越具有可操作性。

  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事先都是有協議來約定的,現在讓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書》,因相比事先的協議,還款承諾在后,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相當于還款承諾對事先的協議進行了變更,重新確認了債權債務關系,不一致的以還款承諾為準。例如,本來借款協議中對借款期間的利益和逾期付款的利益都是有明確約定的,但在還款承諾中只說了借款的本金為多少,延長到什么時候還款,對利息并沒有進行約定。因為沒有對利息進行約定,法院就可能認定還款承諾變更了原先借款協議的內容,現在借款為無息。這樣借錢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所以一定要把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3.2約定違約責任

  是否違約,有時候考慮的不是道德、誠信、契約精神,而是考慮違約成本。如果違約成本很小,甚至違約反而能獲利更多,這就會激勵違約,人逐利的本性就會選擇違約。

  在沒有違約責任或違約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對方還守約,可能是出于誠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對今后長遠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來守約,在誠信缺失的社會畢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設定嚴格有效的違約責任,即使債務人道德沒那么高尚,也沒有今后長遠利益的考慮,也會看在錢的份上,趨利避害的選擇守約。

  債務人雖然信誓旦旦的寫了還款承諾,但完全不排除到期仍然還不上款,所以得在還款承諾中約定違約責任,加大違約成本,從而激勵債務人去守約。

  一個完備的能激勵守約的違約責任條款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制約。如果債務人到期還沒有還款的,就得承擔或者加大違約責任。債務人如果還心疼自己錢的話,那就會乖乖選擇及時還款。二是獎勵。如果債務人到期及時還款的,不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借錢債權人還會適當的減少部分債務。債務人一看按期還款還能少還錢,在這種情況下自然會選擇按期還款。

  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提請注意的,就是關于承諾分期還款的問題。如果是分期還款的,一定要在還款承諾中加上:“如果債務人任何一期還款逾期的,則借錢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這樣約定好處就是:一來能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二來如果債務人任何一期還款逾期的,借錢債權人就可以立即就全部債務起訴,不用分期起訴,或等到全部還款逾期以后再起訴。這樣的約定也是為將來打官司做好準備。

  3.3約定擔保

  擔保相當于增加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借錢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得到了雙重保障。債務人已經逾期沒有還款,說明債務人要么誠信出問題了,要么資信出問題了,在承諾還款時如果能設定擔保,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借錢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擔保方式中的保證方式。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如果債務人以公司作為保證人的一定要注意風險的控制。公司作擔保不是直接在還款承諾中蓋章那么簡單,雖然實務中經常是這么操作的。得區分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如果債務人是該公司股東的,需要股東會形成決議方可為股東擔保;如果債務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根據該公司的章程規定,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可對外擔保,否則公司提供擔保會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為其提供保證,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其提供保證。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債務人一定會還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為其提供擔保的,這時候借錢債權人就要警惕債務人還款的誠意了。

  不管采用哪種形式提供保證,對借錢債權人最有利的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不是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只需要在還款承諾中加上:“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然后保證人在落款處簽字或蓋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證人的,還得附上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3.4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解決條款有時是一個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條款,沒有之一。案子能否勝訴,有時不是看證據,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訴。對借錢債權人來說,如果案子在合適的地方起訴,不但能減少己方的訴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自己的運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發展。

  一般強勢方都會在協議中約定一個對自己最有利的爭議解決條款,實踐中常見的就是約定在借錢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在事先的債權債務協議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的,這個時候可以在還款承諾中增加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為將來打官司做好準備。

  3.5采用還款承諾書還是還款協議

  通常情況下,《還款承諾書》是借錢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由債務人出具給借錢債權人的,一般只有債務人的簽名或蓋章,并沒有借錢債權人的簽名或蓋章來確認。因為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來確認,所以就會為將來糾紛留下了隱患,雙方都有可能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來否認還款承諾的效力。

  債務人可以說,還款承諾只是自己的單方意思,借錢債權人并沒有認可,所以應當無效。借錢債權人也可能會說,還款承諾只是債務人的單方意思,并沒有我方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我方不予認可,應當是無效的。所以最保險的操作方式當然是簽訂內容詳備的還款協議,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所以雙方都無借口來否認其真實、有效性。

  實踐中,如果不是簽訂還款協議,而是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以防留下隱患,借錢債權人一定要在《還款承諾書》的落款處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其實一旦借錢債權人在《還款承諾書》中確認,還款承諾書也就變成了還款協議了。

  上文詳細的分析了出具《還款承諾書》時的一些注意事項,主要是從維護借錢債權人的利益角度來設計《還款承諾書》的內容,以便最大限度的維護借錢債權人的利益。但在實踐生活中,每份《還款承諾書》的出具都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雙方優、劣勢權衡下的產物。

  在每一個具體的個例中,因為主、客觀情況的限制,借錢債權人也未必能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來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書》。這時借錢債權人只能通過各種途徑不斷給債務人施壓,爭取盡量多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作為借錢債權人一定要有這樣的相關的法律思維:制造違約成本,才能激勵守約行為。你不能依靠債務人的道德,指望他誠實守信來守約,一定要以利益為出發點來設計獎懲措施,這樣才能敦促、激勵債務人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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