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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證明

時間:2021-11-08 09:48:40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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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證明匯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寫過證明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那么證明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員工離職證明匯編15篇

員工離職證明1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代表簽字:

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2

  離職證明

  XXXXXX先生/女士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XXXXXXX職務,至X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于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注: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并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并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并導致爭議的發生。

  (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并保存,預防和規范相關法律風險。

  (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為員工基于單方意愿。

  (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為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為解雇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系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為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

  2、員工離職的程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么這種解除行為,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筆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系,通過對離職具體程序的細化來規范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制作范本格式留用,并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妥善進行文本保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本保管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對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仍然應當保存二年以上備查。另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來講,企業應當特別注意重要文書材料的日常性保存和備案,并藉此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化管理。

員工離職證明4

  _____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部_____一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_部經理(簽名)

  _____公司蓋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5

  xxx,身份證號:xxxxxxxxx,自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技術部程序員,至20xx年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xxxx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解除 / 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并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 乙方簽字:xx 甲方代表簽字:xx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7

  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確認書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20xx年03月06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并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8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0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月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x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9

  離職證明

  XXXX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由于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20xx年03月06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并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茲證明xxx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xxxxxxxxxxxx部門職員,在職時間為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xxxxxxxxxxxxxxxxxx(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關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員工離職證明14

  離職證明

  A方:(單位名稱)

  B方: 身份證號:

  B方原為A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__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AB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A方已為B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A方(簽章): B方簽字:

  A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15

  XX先生自20xx年1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1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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