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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時間:2021-09-05 09:39:12 實習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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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畢業實習報告匯編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十分的重要,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其實寫報告并沒有想象中那么難,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院畢業實習報告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匯編7篇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1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后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了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縣人民法院實習。××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村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鎮派出法庭及××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后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老師對我們說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于老師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帶著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復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后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后,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后陳述,法官宣布合議庭和議后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么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里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后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咨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了解。

  2、旁聽案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里,旁聽民事審判后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在實習的6周中,幫助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后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后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采納和不予采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后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后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后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

  他說:“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范,陳述過于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于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采納和不采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后,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

  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并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2

  20xx年9月22日至10月30日期間,我來到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經過了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不僅鞏固了我所學的專業知識,還鍛煉了我的法律實踐能力,而且還與法院的各位老師建立起了良好的關系,大大增強了我的人際交往能力,豐富了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受益匪淺。

  一、實習概況

  在法院召開的實習歡迎會上,我主動選擇去民一庭,庭長安排了李法官作為我的實習導師,由陳書記員帶著我辦理各種具體事務。一個多月以來,我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和書記員求教,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在學校所學到的知識,始終保持謙虛謹慎、落落大方,始終以學習的態度做人做事,始終代表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學生的形象和素質。

  在實習中,我參加了許多案件的開庭審理,先后到赤坎區人民法院、霞山區中級人民法院等基層法院觀摩庭審,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地了解了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一些庭審的舉證、質證、認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民事訴訟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法官和書記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二、思想收獲

  實習期間,在中院法官和書記員的引導下,我能夠虛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這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法官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難得的寶貴財富。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在短暫而充實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時,我感覺到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有一段距離。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安、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地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盡量避免畢業后出現眼高手低的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所進行的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治觀念、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地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并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三、業務收獲

  實習期間,我參加了很多實務性活動,接觸到許多案件,學到許多活知識,而從庭審觀摩和典型案例中獲益最多。規范庭審活動,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庭審活動規范與否,是衡量審判質量高低的重要標準。這里,我就民事審判庭審觀摩中的一些具體環節,在結合書本理論知識分析的基礎上,談談自己對民事審判庭審的幾點認識與體會。

  1.庭審靈活應變能力不強

  庭審活動應當規范而不機械,嚴肅而不呆板。但在實際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對庭審的各個環節及其具體要求還不熟悉,不時要“搬本本”念念。同時,也沒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實際狀況,采取靈活操作方式,用通俗的語言對規范的法律用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庭審活動顯得生硬僵化,更談不上效率和質量。

  2.對當事人陳述的歸納不夠充分和準確在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審判長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第一,歸納直接確認的當事人陳述和認定的事實;第二,歸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第三,法庭調查的范圍(大于或等于爭議的事實)。直接認定的事實越多則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就越少,法庭調查的范圍也就越小;反之亦然。而在庭審中,合議庭往往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后,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發問或者發問不夠充分即對事實直接認定。這樣,一方面,認定的內容不夠充分,相應地,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法庭調查的范圍過寬,以至法庭調查時間拖長而影響庭審效率。另一方面,認定的內容不夠準確,把還不能認定的事實(甚至是爭議的事實)直接予以認定,認定事實沒有充分證據依據。

  3.對當事人舉證指導不力

  庭審的重心是當庭舉證、質證和認證。其中當事人當庭舉證是基礎。但在庭審中我發現:(1)舉證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方式不當,沒有按舉證要求出示證據,而法庭也沒有及時予以指導;(2)舉證當事人沒有對證據進行說明或者說明不夠清楚,審判長沒有及時予以引導。特別是有群眾旁聽的情況下,更應要求舉證當事人把證據的具體內容、取得方式、證明對象等說明清楚。舉證說明不清,也妨礙了質證當事人進行質證,影響質證質量。

  4.質證不夠充分

  質證是法庭審查證據的必要途徑,也是辯論原則在法庭調查中的具體體現。法庭應當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交由質證當事人質證,質證當事人可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或承認或提出異議,并可提出相應的反證。庭審在質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意見后,法庭沒有組織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質辯,或者要求當事人將該質辯意見留在法庭辯論時陳述。質辯是質證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長應當讓質證當事人充分發表質證意見,進行充分的質辯,不能以有法庭辯論而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質辯的權利,“大辯論”與“小辯論”的關系沒有處理好。

  (2)質證當事人提出反證的,沒有及時對該反證進行質證或者質證不夠充分,妨礙了對本證的確認。

  (3)質證的方式不夠科學,質證形式呆板。質證往往沒有采取“一舉一質”的方式進行,而且也沒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應變不同的質證方式,影響了質證效果。

  5.法庭辯論的組織、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發揮各自訴訟能力特別是法律知識水平的重要階段,是辯論原則在庭審中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在法庭辯論中,法官應當表現出聽言納諫的心胸和虛心謹慎的態度,確保當事人、代理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做到言無不盡。但又不能讓當事人、代理人毫無節制和漫無邊際“聊砍”。因此,審判長組織和控制法庭的能力顯得十分重要。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正是在審判長組織、控制能力欠缺上。具體表現為:

  (1)在組織法庭辯論前往往缺少對辯題的歸納,或者歸納不夠準確。

  (2)對當事人的辯論發言缺乏必要指導和引導。

  (3)當事人簡單重復發言內容時沒有及時有效地予以制止。

  6.“先定后審”,開庭走形式

  法庭應當是案件“審”和“判”嚴肅場所,要讓當事人有理講在法庭,證據擺在法庭,訴訟活動圍繞著開庭進行;同時法官審判案件的主要活動也應在法庭上進行。實踐中,有些庭審似有表演或者“走過場”之嫌,甚至庭前已經對案件進行討論和評議,判決結果實際已經作出。這種“先定后審”的審判作風有違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我并不反對庭前了解案情、研究案件,作好充分的庭前準備,甚至做到“心中有數”。但是,庭前準備特別是在“心中有數”的情況下,開庭審判更要注意防止“先入為主”,更要注意聽取和仔細分析“那方”當事人的意見,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和正確判決。此外,庭審中還有不少細節上的缺欠。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書記員在庭前做準備工作時過于機械、“嚴肅”。合議庭成員還沒有入庭,庭審還沒有正式開始,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時應當“口勤、手勤、腳勤”,辦事周到細致,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時應當到案前進行實際核對。

  (2)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后,應當依次由審判長、審判員、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坐下。有些庭審中審判員未等審判長坐下就先坐下,或者未等審判長、審判員坐下,書記員就喊“請(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坐下”。這就有違設立這一環節的初衷。

  (3)合議庭成員的座位相距太遠,不便當庭評議。有些審判長“太獨”,沒有發揮合議庭的集體作用,貫徹合議制原則不力。

  (4)法庭內發生有手機、傳呼機作響,當事人坐姿隨便不雅觀,新聞記者擅自進入審判區進行錄像拍照,有未成年人入庭旁聽等違反法庭紀律的現象時,審判長沒有及時制止。

  (5)核對訴訟參加人的方式太機械,花費了很長時間。

  (6)未經合議庭當庭實際評議,即假借合議庭的名義宣告評議結論。

  (7)當庭質證中,有時忽視第三人的質證權利。

  (8)宣布判決結果時,審判長起立而其他人員特別是訴訟參加人都坐著聽。

  四、不足之處

  由于實踐經驗的缺乏,我在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因為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所受理的案件多為二審上訴案件,沒有機會參與具體案件的辦理,對案件的分析相對較少;二是沒能帶動同一庭內另一辦公室的同學積極參與各種具體工作,致使工作任務分配不夠均勻,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三是沒能與中院其他庭室的實習同學進行廣泛交流,實習內容相對單一,不能對法院工作的各個具體環節有全面的了解;四是沒能與不同法院、檢察院的實習同學交流實習經驗,對全市司法系統的整體情況了解不多;五是在某些社交場合顯得比較單純,學生氣較濃,沒能很好地配合法官的活動。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歷,對我而言意義重大。使我以前掌握的本本理論接受了實踐的檢驗,提高了我解決問題的能力;拓寬了我的思維,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我結交了許多法官老師和其他從事法律作者,對我在法律方面的進步有很大的幫助。更加堅定了我以后要當一個合格的法律人的信念。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3

  一、初到法院滿腔激情

  20xx年7月15日,我們來到南匯區人民法院,法院政治部的領導接待了我們,對我們表示了熱烈的歡迎,并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實習生們認真聽取了領導們的講話,個個充滿熱情。

  我被分配到了速裁組。速裁組?第一次聽到這個名字哎!這是我當時的第一反應。不過沒關系,我敢于挑戰新鮮事物,就這樣,我滿懷激情,正式開始了在南匯法院的實習生活會議結束后,同學們都跟著各自庭的庭長去熟悉了工作環境。我被帶到了速裁組辦公室,與我的指導老師審判員張老師,書記員童老師見了面。

  第一天的工作由此拉開了午間休息時,還在想著速裁組這三字,突然腦子里閃過民事速裁,這不就是嗎!民事速裁程序是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契約予以法律保護,并賦予該契約以國家強制力。民事速裁程序自始至終均反映著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院在速裁程序中僅僅扮演一個引導者、詢問者角色。在引導過程中,盡量通過協調,達成雙方當事人在實體權利以及訴訟權利方面的各種合意,從而突破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規定的答辯期間等訴訟期間的硬性規定,靈活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糾紛,縮短了訴訟周期,提高了訴訟效率,降低了訴訟成本,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案件各方當事人的損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想通了,感覺人也舒暢了,接下去的日子,不再茫然!

  二、結案日的來臨

  實習的這一個月正好趕上南匯法院的結案日,加之下個月是南匯法院并入浦東法院,所以好多的交接工作,案件特別多。

  排序、敲章、敲頁碼、打目錄、電腦結案、打印卷宗封面、裝定卷宗、涂漿糊、貼封條到最后的歸檔,一份看似薄薄的簡單的卷宗,卻經過了那么多的程序,足見其嚴謹性,卻也是一件機械化的工作,在機械中尋找快樂,在裝定了幾份卷宗后,根據其每個步驟的特點,想了個好聽的名字給它們,如,我把敲章、敲頁碼稱之為內裝修,把涂漿糊、貼封條稱之為烤雞翅等等。

  結案日的來臨,就是我們每天都面對著堆積如山的案件,為忙碌的工作添加點樂趣,解除點無聊,這就是我面對忙碌的態度。忙碌中,我們尋找娛樂,實習的一個月,正值上海的酷暑,法院有時到下午2:30才上班,所以,約上三五好友及其他庭的同學,書記員姐姐請我們唱ktv。我們忙碌并快樂著

  三、離開時的不舍

  即使很短暫,但是已經相處的有感情了!

  一個月,很快!實習就這樣結束了,離開的時候很不舍!這一個月,通過實習,我了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一個月的實習,其中,有困惑,有感動,有迷茫也有反思。對一些現實中的案件與所學東西有較大的出入時,會困惑;面對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同事,面對每一個質樸渴望得到幫助的群眾,會感動;遇到社會上的一些不好的風氣,實實在在的去面對一些暴力案件,離婚案件時,心里有一種說不出的難受和迷茫;而對于在實習期間關于純粹的法學理論及法律事務方面的問題,我又會積極的反思和總結。

  作為一個將來的法律人,看著現實中的境況似乎也看到了自己將來的路,一方面,看著人們越來越強烈的法律意識甚至用法律來替代道德層面的問題,我很開心,而另一方面,我更痛苦。法律只是法律,在現實中很多問題還是要通過道德來約束,這樣可以讓當事人少受傷害,也可避免資源浪費。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4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 b 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 b ,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

  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公司向尹杰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5

  遵照學校教學計劃,我們分別被統一安排至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習。本人很榮幸地被分配到市區人民法院實習一個月。

  區人民法院坐落于區沙湖地段,是一個成立時間較早的法院。從外觀上看,建筑風格較為陳舊,規模也不如一些新建法院那么宏偉氣派。走進里間才發現,里面的辦公設施較為簡單。幾面玻璃就就將一層樓分割成一間間辦公室。雖然簡單,衛生打掃得卻很干凈,給人一種寧靜肅穆得感覺。辦公室里面也布置得體,桌椅書柜、書籍資料擺放整齊,凌而不亂。逛完一圈后才發現,整個法院由兩棟大樓組成,前面是立案大廳和辦公用大樓。后面是審判庭,旁邊是執行局和后勤部門,中間都有走廊過道連通,整個法院看上去就像一個四合院。而正是這么一個小小得去處卻處理了周圍方圓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的案子。我不禁感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環境再好終究是為了工作服務的,既然工作已經得到了基本的保證再追求環境和條件的優越又有什么意義呢?我頓時釋然,對法院的敬畏也油然而生。

  帶著這種敬畏感,我闖進了法院的大門,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長,她將我領進最里間的辦公室。辦公室有三位法官、一名書記員以及一位比我早到一個多月的師姐。就這樣我開始了在這個新鮮而又刺激的環境中的法律工作。雖然輪到我的工作不得而且大多有些重復,但我依然保持著濃厚的興趣處理每項事情。

  開始工作的頭兩天法官就叮囑我要認真跟隨書記員學習,服從她的安排,因為大多數情況下法官都處于忙碌狀態,基本無暇顧及我們,只會再閑談交流中不時教導我們幾句。

  實習中有很多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讓我從中汲取了不少經驗知識。

  第一件事就是裝訂卷宗,雖然聽起來很簡單,但其中卻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識。記得第一天,書記員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給我講述了里面各種文件的排列順序。由于挑選的案宗不夠經典,她只能大致講解一下,并讓我多看卷宗自己總結。我便翻閱了一件件已經整理完畢的卷宗。雖然每見案子具體上大相徑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訴訟文書大致上卻是一致的。經過反復積累和鞏固我終于能熟練的獨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裝訂。

  第二件事就是審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實體而輕程序傾向。例如,很多案件是因實體存在錯誤的情況才啟動再審程序,而很少又為了程序而進入再審的。又比如上述提到的合議的省略。我也經常耳聞目睹法官們為了方便又少走了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而這種一味的追求辦事效率是建立在犧牲程序公正利益之上的。當前我國仍然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普遍現象,從此事件中便可見一斑。在我看來,所有再現的知識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而非原始狀態的事實情況,審判上所能達到的只是法律事實,而不可能是原始狀態客觀事實。若干追求個案的絕對公正而犧牲整個民訴體系的程序利益將是得不償失的,更何況這種推測出來的法律事實也不一定與當時的客觀情況相符合。而只有通過公正的審判程序充分保護各方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證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的確實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給訴訟參與人以公正、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為社會公眾所認同和接受,形成社會公眾對國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希望我們能盡快能走出這種誤區。

  第三件事則是終審判決不終極的現象。申訴案件越來越多,入黨申請書上訴率高居不下,這使得法官們經常做重復工作,工作壓力也無形增大很多。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當事人不服判決,對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這種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的法律意識淡薄。一些案子在我們看來是非分明、輕而易舉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當程序,適用法律也毫無錯誤,當事人卻還屢次來法院申訴,而且直接頂到了院長、庭長上面去了。再者還有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的,有向政府告狀的,有要求人大進行監督的。也許那些人確實很冤枉,或者他們的確受到了不公正的判決,當然我們并不排除這里面存在著一些司法腐敗問題。但作為一個法院經過嚴格程序作出來的終審判決就應當具備其應當享有的權威性,否則法律是、就失去了它賴以存在的價值和作用。美國著名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曾經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要想法律的作用得到發揮、價值得到體現、精神得到推崇,每個社會成員應具備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與此相反,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必然架空。

  第四件事便是執行難的問題。基層法院作為執行的主陣地,擔負著全國80%的案件執行。但基層傳統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緣關系使得基層法院的執行現狀并不樂觀,案件的實際執結率不盡人意。我雖然不在執行局,但我的一些同學曾在那里實習,我們私下里經常交流,也不止一次的聽法官們提起過,所以還是又一定體會的。一個判決下來了,這個案子算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完結,只有等到判決的內容執行完畢才稱的上是完美意義上的結束。而我了解到的情況經常是判決內容得不到兌現。一些當事人為了逃避責任往往采取欺詐隱瞞的作法。有的推脫欠債、有的轉移財產,還有甚者連假離婚都敢用。這便不得不讓人擔憂法律的威嚴和公信度的問題。執行難是全國性的問題。其中的原因很多,有執行的環境問題,經常秩序不正常等因素。也不排除執行法官的素質問題。我想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從以下考慮。首先,改革司法體制和完善法律制度,恢復制度系統的平衡。具體來講就是解決司法獨立性問題,減少部門和地方對司法活動的影響,增強法院的抗干擾能力以及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統一信息管理制度加重對逃避法律責任、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行為的懲處力度,對于那些膽敢藐視司法權威的行為人,應當作為刑事犯罪來懲處,另外還需構建統一的信息平臺使當事人無法逃避法律責任,也逃避不了法律責任。其次,加強法院自身建設。執行難的問題,雖然有體制和制度原因,但也有人為因素,特別是法官辦案的公正性因素。己不正豈能正人,這是最基本的規則和道理。

  最后談談我自身的問題吧。通過連日來的學習讓我有了一個深切的體會:理論知識掌握不夠,工作總結很多理論上的問題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夠理解的;實踐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會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錘煉。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來。具體來講就是課堂上的教學側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對實踐方面卻很少涉及。這致使我們在實踐過程中經常捉襟見肘。很多情況下,一些司法操作過程中的小事對我們來說都很陌生,也經常使我們感到束手無策。還是拿整理卷宗來說吧,它看似微不足道,但其中所隱含的規律卻不是一眼就能看懂的,其中的每一頁訴訟文書都是有其合理的擺放次序的。因此在這里說句題外話,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

  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采用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實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后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我本人就從中獲益匪淺,所以我是非常支持這次實習的。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6

  x月份的天氣,酷熱加暴雨。實習就在這樣的天氣下,不知不覺進入了第二階段,也不知不覺地結束。在這段實習的時間中,少了第一階段的好奇、新鮮、膽怯與謹慎,取而代之的是對法院工作的熟稔、心情的穩重、以及對這些工作多了份思考。我將自己的畢業實習報告總結如下:

  在六月份的提到的對卷宗的排序、送達、對判決書的校對、宣判等一些零散而瑣碎的工作每天都在繼續著,充實著實習的每一天,但在這個月的實習中對這些工作不是為做而做,而是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有了一個整體的把握:

  在立案庭立案后,會把案子隨機地分到每一個法官手中,于是每個被受理的案子開始了它在法院的歷程:

  首先,第一步是聯系被告。聯系被告是審理案子前首先要做的第一步,需要告知被告被起訴這件事情,告知開庭時間以及相應的訴訟權利但要完成這一步步卻一點也不簡單:首先,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夠聯系得上被告的聯系方式;如通過電話沒能聯系得上被告,則通過郵寄的方式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郵寄送達,如無人簽收或被退回,則就需要派車出去親自送達,如送達不成功,剩下的就是聯系途徑是公告送達。這通常都是很令人頭疼的事情。

  其次,在聯系上被告后,法院要做的是根據雙方提交的各項新的證據、事實材料負責送達對方,以便質證。同時,在這過程中,即開庭前,雙方有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是財產擔保請求,或是要求法院調查取證,或是延期審理等事項請求,這時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法官在這過程一般都還要主持當事人的調解。

  接下來的是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則還需要約人民陪審員開庭,這項工作也是法院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卻又很重要的工作。

  然后,接下來的是法官寫判決書的工作。在一份判決書寫出來后的工作便是校對判決書,校對的內容很繁瑣,要注意到每一個細節,包括判決書的格式、判決書所涉及到當事人身份、訴訟請求、所引用的證據材料是否和原件相符等等,甚至包括到標點符號。一般的校對都是要兩遍以上的,不能不說是個大工程。在確保判決書準確無誤后,便是對當事人的宣判。

  在對當事人進行宣判或送達判決書后,接下來的工作便是卷宗的歸檔工作:

  歸檔的工作也很瑣碎,一般包括排序、裝訂、查漏補缺,寫皮,蓋好簽名印章以及短期章后,便可以把卷宗移送當檔案儲存室保存。

  以上便是我的實習工作總結。這段實習經驗使我明白,一個案子在走完了上述程序后,便終結了它在法院的歷程。所以,案子卷宗是工作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圍著它展開。正如我們庭的書記員陳宇所說的:“卷宗是我們工作的生命”。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7

  在大學的最后的一個暑假里,我來到了我自己的家鄉榮成法院實習,實習的時間是20xx。7。31——20xx。8。13,在這段時間里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法院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法院干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是我自己以后要認真的改進的。

  這次實習我主要是在我們榮成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在和庭里的同事相處的半個月的時間里我學多了很多我課本里學不到的內容,其中有很多的體會是我在上課的時候是無法理解的,到現在為止我有幾點的體會是讓我自己都很吃驚的,在實際的工作中我發現我們書生是有很多的東西是很不切實際的,想出來的東西在實際的應用中是無法進行的!

  一,對判決書的重新認識

  我以前是覺得判決書是寫的越多越好的,由于我在大一的時候,我的法理老師曾經是給我們讀了一篇德國的判決書,他就是用了一個半小時的時間來讀的,那時候給我的感覺是判決書要寫的長,只有寫的長了才能是詳細,才能是論證的精密。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我覺得不是那樣的,其實我那樣看是很片面的,我們的高級法院實際是有多的論證的很好的,描述的也是很詳細的判決書的,可是我在基層法院實習的過程中是有多的案件都是相當的簡單的,許多的案件都是事實很清楚的,當事人對于案件的事實部分都是沒有什么異議的,法院要做的主要的工作是在定罪和量刑上,而對于爭議的焦點的事實和證據部分都是沒有過多的機會來論述的,而大部分是法理上的闡述是犯了什么罪,對于刑期的確定的依據是什么的。對于這樣的案件來說,其中在判決書的闡述的過程中就少了很多的地方。其中要體現出法官在對事實的認定的過程中的推理和論證都是省去了。這樣法官在判決書的書寫的過程中就少了很多發揮的空間的,這樣就使的我們的判決書的內容是很少的,其實我的那位法理老師是給我們讀的是德國的優秀的判決書的,而我們卻是拿著德國的優秀的判決書和我們的基層法院的判決書來比較的,這樣的話,肯定是不占優勢的,對我們的判決書也是不公平的,其實在德國也是有我們這樣的簡單的案件的,許多的判決書也是相當的簡單的,并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的復雜的。

  還有一個對于判決書的重新認識,以前我太輕視寫判決書了,我經常是說這個或者是那個判決書是寫的如何的垃圾的,他們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還經常的抱怨的,但是在法院的實習的過程中我有了很多的機會去接觸判決書,我就開始尊重它了。我去的第一天的下午就和帶我的王法官一起整理一個案件的綜合報告的,其中的許多的措辭就很讓我頭疼的。那天下午我們就整理了200多字的,其實很多的內容都是我們不好把握的。后來我爭取到了去搞判決書的機會了,我在幫法官起草判決書的時間就有一種明顯的感覺是用什么詞都是不好,怎么想也想不到一個周全的詞,那時候就是一個痛苦撒,真的是很難的,想什么都不好,但是又不能不寫的,真的是在兩難中求的發展,寫也不好不寫也不好,就這樣我就開始寫的撒,寫了好多,自己看了都不是很滿意的。可是又沒有其他的辦法,任務是交的,最后判決書是要下的,不可能一直讓你在想啊。就這樣出的判決書我是自己都無法讓自己信服的,也不指望是別人能看著是很爽的,我估計其實在中國有很多的法官在寫判決書的時候和我的感覺是很相似的,就是這樣出的判決書,其實他們已經是盡力的,但是能力的問題的,我們不能給他們太多的批評的,我們要尊重他們的勞動的成果的,我以前是經常看到這樣的判決書,覺得是寫的很不好的,就開始用很激烈的語言來批評的,現在我想不會了。那也是別人的一種勞動的成果的,是他們盡力的產物,我們不應該這樣的藐視這樣,這樣也是很不禮貌的,俗話說“不入行,就不知道里面的苦”,我現在體會到了他們自己的辛苦,也就更尊重和理解他們了。而這些都是在書本中無法學到的知識的,我們在學習中,就是學習怎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的,不會講其中的枯澀和辛酸的。

  二、對于法院中的安置軍人的態度

  我以前是很討厭軍人進入我們的公檢法系統的,但是在我實習的期間內我認識了一位好法官,使我徹底改變了軍人進入法院的態度。在我實習的刑事審判庭中,有位姓王的男法官,是位部隊安置的軍人,給我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對軍人又多出了幾點的尊敬,如果是說到對軍人的感情,在軍訓的時候是我們體會到了什么教軍人,我們體會的更多的是軍人的作風,但是,我們的這位王法官是給我做了一個好的榜樣,告訴我們什么是軍人的精神,在實習的過程中,我時刻體會到了他的氣質,是在很多小的方面是給我深刻的打擊的,我覺得這是一個法官應該具備的素質,也許是由于我們的國家缺少的法律的文化的基礎,所以我們在對待法律的時候是少了很多的尊敬的,以前記得有位老師這樣說的,在法制比較好的國家,人民對于法官的尊敬就像是我們中國人對有著長長的花白的胡子的老中醫的尊敬,人們完全沒有我們學習法律的人所要求的那種對法律的理解和尊重的感情的,而能找到這樣一絲不茍的感情的是我們的軍人,我們的剛毅的性格,對于程序的把握是一絲不茍的認真,都不是我們這些一直在書堆里泡大的書生一樣,我們不可能有那種氣質,也許這種感情是只有軍隊里才有的,只有軍隊才會造就這樣的人,造就這樣的適合我們法律執行的人,也只有這樣的人才不會是像我們書生搞那么多的彎,他們直萊直去的性格是我們的法律在運用和執行的過程中真正的做到了公正和公平的。我想到其中的幾個經典的事件,公安機關最初是有一次把王法官開了庭的犯罪嫌疑人給放走了。這使得王法官很生氣,就責令他們把人給抓回來,但是就是第二天當人回來的時候卻怎么都想不到是什么理由抓的人的,本來這個時候就想讓王法官趕快下個裁決就放人的。其實案件是證據不足,是要放人的,但是王法官就是不下,要拖,但是公安機關是拖不下去,就讓我們法院的領導來幫說下話,結果一個下午家一個上午也沒有結果,從我們庭長到我們法院的副院長,都說了,但是就是沒有用,王法官還是堅持自己的做法,按照開庭的時間來辦,也不給他們任何的理由。就在讓公安機關吃了點苦頭了,后來的事情我就不太知道了。就知道那天的上午是鬧的很兇的。還有一件事情是,一個警察來要我們的案卷回去協助查另外的案件,本來是找的我們的劉姐借的,剛好是王法官是從旁邊路過就詢問了事情,當知道是要用工作證來借東西的時候就說不行,一定要他們領導開的證明才行,還一直強調是我們去你們那里都是這樣辦的,現在你們到我們這里也要這樣的,不能壞了規矩,以前就知道公檢法是一家的,但是在我們的王法官的眼里就是法院一家的,根本就不管你們公安機關是什么態度的,想的是我們程序的公正,這和其他的法官有很大的不同,還有平時他在辦公室里都是說話最有氣魄的一個,說我們副庭長的錯誤的時候也是很嚴厲的,搞的我最初的時候以為他是很大的官了,可以隨便說任何人的錯誤的,但是現在明白了。他是我們最最需要的人,也只有軍人才有這樣真正的實事求是的態度,而其他的好多人在說事實求實的時候都是很虛偽的,沒有望法官這么的赤誠的。

  我是很尊敬他的,我想我要是從事法律工作的時候我也要做這樣的人,盡管我知道像他這樣的人是很難往上發展的,就像他自己說的一樣,他永遠是一個兵蛋子,但是我覺得這樣的做人的方式也是人坦蕩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對得起自己的良知,也對得起自己的信仰,在凡人的眼里是一個另類。但是在自己的天堂中確是無比的幸福的。

  三、對于程序的公正性我有了更多的認識

  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我認識到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有很多的時候我們的程序的正當使用沒有發揮起真正的作用的,很多的時候是發揮著相反的作用的。我現在盡管是在做著一個很重要的工作——程序正當進行到底,但是我們沒有考慮的是,在我們進行程序的正當的研究的時候我們就沒有研究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我們的程序文化土壤的不足,是我們的程序正當也無法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的,我舉一個例子,在我的實習日記中提到了,法院在開庭的過程中就僅僅是告訴當事人就開庭的是附帶的民事的部分,沒有開刑事的內容,但是,在開庭的過程中卻是都開了。這樣當事人就根本沒有準其中的很多證據,有的可能收集的證據也沒有找來,就錯過了,法庭的審理的機會,在程序來看說是很完善了。但是我們當事人的權利是沒有保護,并且也沒有相關的內容來補充的,這樣對于我們的當事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其實這樣的程序是沒有和程序當初的立法的原則相違背的,是我們不能允許的。我們可以看到程序的再怎么規范還是可以被人來鉆空子的,法律也是無法達到一種十分的完美的境界的,因為是我們的實際情況是一直的在變化的,我們立法是相對于實際來說是永遠的滯后的,而要真正的要達到我們在制定我們程序的原則的時候,是需要我們來理解,需要有更多的人來關心和呵護的,不僅僅是我們搞法律的,還應該是有其他的一般的人民群眾,只有這樣才能是是使程序不在是強者手中的利器,而是要變成是若者有中的救命符。所以我們在以后一味的強調我們的程序要完善的時候要好好考慮的,要更加好好完善的是我們的群眾的法律意識,而不是現在在法律。

  四、其他的隨想

  其實在實習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的感受的,有許多都是我一輩子的財產的,在去檢察院的聯系中我們知道了許多檢察的內容的,還有我還去了幾趟的看守所的,和里面的干警和犯罪嫌疑人接觸,我知道了很多其中不知道的內容,像是看守所的收費,我所知道是看守所的時間里要家里出錢的,但是他們在看守所的期間還是要干活的我就有點想不太明白的,既然都要干活了難道就不算錢了么?為什么還要家里來承擔費用呢。還有在對待法院的關系中我也有多認識,在一些小的知識上的學習就是更多了。最后還要說的一點是,我在實習前曾經是聽嚴本道老師說我們實習就去學了訂案卷的活了,其他的什么都沒學好,我就在開始的時候就把自己定位了,我去就不是訂案卷的,我要做其他的東西,我來不是出賣勞動力的,我要做我們法學院應該搞的。所以第一天我就爭取到了寫上訴狀的機會了。后來我就做的就很好了。我也還是在期間學會了訂案卷了。還是很復雜了。但是我絕對不是把它當作我主要做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這半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干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采用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后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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