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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

時間:2021-10-17 11:40:17 協議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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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調解協議書4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調解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調解協議書4篇

調解協議書 篇1

  為了確保我們的學生——您的孩子在家、在校、外出,特別是假期等全方位的安全,特簽訂責任書,要求家長督促孩子認真完成作業,特別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文明等方面的教育及監護工作,重點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學習方面:

  1、父母要經常和教師取得聯系,按時參加家長會及學校組織的家長活動,以便及時了解孩子日常行為和學習情況,配合學校有的放矢的教育孩子。

  2、督促和幫助孩子按時、獨立完成各科家庭作業,為孩子創設一個安靜和諧的家庭學習環境。

  二、行為習慣:

  1、經常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培養孩子勤奮學習、誠實守信、積極進取,尊敬老師、團結同學、遵紀守法等良好品質。

  2、督促孩子每天穿好衣服,戴好紅領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勤洗頭、勤洗操、勤換衣服,遇到孩子身體不適要及時去醫院診治,若遇轉染病要及時隔離,以免傳染給他人。

  3、教育孩子不抽煙、不喝酒、不進網吧等少年兒童不宜事宜,不看不健康的書刊和影像;遵守公共場所秩序,愛護公共財物。遵守社會公德。

  4、不隨地吐痰,保護環境,講究衛生,堅持做到語言文明、行為禮貌、樂于助人,愛護弱小;教育孩子使用一些日常生話用品,知道一些生活必備的小竅門、常識和技能。

  三、安全紀律方面:

  1、請家長務必按照《花牛鎮水眼小學學生安全文明教育協議書》上要求上去做,重視孩子的安全教育。

  2、教育孩子不在沒有家長陪同時獨自外出;家長不在時,不給陌生人開門;不玩危險游戲及登高攀爬,不去河灘、河水、沙坑等不明水域玩耍、滑冰、游泳;不購買、燃放煙花爆竹,不玩火、玩電、玩危險玩具。

  3、為防止上學、放學路上的安全事故,家長必須教育子女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守則,不在馬路上追逐打鬧,不騎自行車,過馬路時要“一停二看三通過”。

  4、教會孩子使用一些生活必備的小竅門、常識及技能,注意防火、防電、防盜、防洪、及溺水、防中毒、不吃三無食品等。

  5、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時,必須由家長向班主任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曠課,責任自負。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的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

  ①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并無缺陷;②學校或教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后應立即回家,非學校或教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工侮辱、歐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職工本人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后果,學校不負責任。

  7、學枝開展校內外集體話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在校騎自行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冰、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有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況不去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必須加以封閉并增設警示標志,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既無警示標志,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膏,造成傷害的,出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1、嚴禁學生私自到山塘水庫河溝洗澡和游泳,造成意外傷害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2、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學校負責。

  13、已投保的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4、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本協議書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16、本協議有效日期為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8月30日

  責任簽訂人:

  甲方:班主任 科任教師:

  乙方:家長(監護人)

  學生班級: 學生姓名

  花牛鎮水眼小學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2

  土地權屬糾紛伴隨著土地登記工作而始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95年頒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我們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規范。

  第一條 辦理機構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機構為各縣國土資源局。處理意見經局辦公會討論通過,報縣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對部分在全地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到兩個縣以上權屬單位的土地權屬糾紛,由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負責協調處理。

  第二條申請

  1、土地權屬爭議的一方必須書面申請。

  2、申請書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名稱、四至、聯系方式、爭議土地座落位置、爭議事實及理由。

  3、申請單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應出具委托代理證明書。

  4、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無法人資格的單位應當由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如村民小組等 )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委員會不提出申請的,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有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處理的,也應該受理。

  6、申請書及其附件應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供附件。

  第三條 受理

  1、收到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后 ,各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初步查閱有關檔案,向局領導匯報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見,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初步決定不予受理的,寫出書面不予受理的理由,報縣政府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3、決定受理的,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調查小組。

  4、五日內向爭議另一方送達爭議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同時要求爭議另一方提供答辯意見,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辯意見的,不影響調查處理。

  5、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糾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條 調查

  1、收集爭議雙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種書面證據。爭議雙方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2、實地勘丈,繪制宗地圖,標繪雙方主張界線。

  3、查閱地籍檔案及各歷史時期的其他檔案:如土地詳查資料、變更調查資料、法院判決、雙方協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有關部門的用地批復及建筑許可證等。

  4、所爭議的土地必須與爭議雙方有直接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事實,防止爭議雙方通過爭議、協議的.方式瓜分國有和集體的后備土地。

  5、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經過批準。

  第五條 調解

  l、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先行調解,根據基本事實,對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實事求是,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下,公平合理、互諒互讓地組織雙方協調。

  2、經調解協商如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由雙方簽訂權屬爭議協議書, 雙方單位和法人代表( 或經授 權的代理人)簽名蓋章。承辦人簽名,縣局蓋章。協議書可作為土地登記依據進行土地登記。

  3、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將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書面記錄存檔。

  第六條 處理

  1、調查小組初步提出處理意見。

  2、經局辦公會討論形成正式處理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3、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下發處理決定,但要在此決定中注明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l、爭議雙方當事人對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權屬爭議實行復議前置原則,未經人民政府處理或行政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調解協議書 篇3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分為四個部分:標題、首部、正文和尾部。標題、首部和尾部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變的,比較容易掌握。較難的是協議書的正文部分,就是對當事人糾紛的簡要介紹及達成的協議內容的表述。正文要求簡練,對糾紛的經過需用與有限的文字表達清晰、完整,達成的協議內容更是協議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決糾紛的目的。所以,要寫好協議書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質量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筆者認為需做到“四要”。

  一、要素要具備

  敘述當事人的糾紛情況,相當于寫一篇簡短的記敘文,其要素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和結果五要素。有些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明確,但也有些常見的鄰里、家庭糾紛等大多是長期積累的,引起糾紛的事件發生時間不會很明確,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大致時間進行敘述,而地點從當事人基本情況中即可明了,不需再作介紹。事情的起因、經過是糾紛情況表述中的難點,既不能遺漏關鍵細節,又要注意用詞的靈活性,若不注意敘述的方式,有可能當事人一方因用語原因不愿意簽字,導致前功盡棄。所以,在寫這一部分時,既要講求原則,又要注意用語的尺度。從調解的角度講,糾紛發生的結果一般是指雙方不能和解,申請到調委會進行調解或調委會發現后主動要求調解,當事人接收調解。

  二、邏輯要清晰

  邏輯要清晰,就是把事情發生的每一步環環相扣的交待清楚,每層意思連貫,不能跳躍幾層意思進行敘述。若邏輯不清,則給人一種突兀感,如“住在樓上的申請人張某×月×日出門時忘了關自家水龍頭,溢出的水將樓下申請人李某的天花板弄濕,電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損失。經了解… …”我們可以對這段敘述提出如下疑問:1、李某是否對造成的損失提出了賠償要求?如果沒有,不會產生糾紛。2、如果李某有賠償要求,張某按其要求進行了賠償,也不會產生糾紛。3、如果發生糾紛后他們自行解決或調委會沒有主動進行調解,又何談經調解達成協議?因此這段敘述不妨改為:“被申請人張某×月×日出門時忘記關自家水龍頭,溢出的水將樓下申請人的李某的天花板弄濕,以致電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損失。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各種損失共××元,被申請人認為不合理,雙方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申請某某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

  三、用語要準確、規范

  協議書內容要求簡短、精煉,對其用語提出了較高要求,如果幾行字的敘述中有多處術語錯誤或多個錯別字,這份協議書的質量就可想而知了。

  一是要術語準確。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性質,準確的使用術語既可以節省筆墨,又可以避免誤解,若術語運用不準確,不僅詞不達意,還可能引起新的糾紛。如“撫養”和“扶養”、“補償”和“賠償”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用混了可能引起誤解;“訂金”和“定金”的法律含義更是相差甚遠,用混了則可能引起新的糾紛。

  二是要拒絕方言、俗語。作為具有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不管放到哪里,都要讓人看懂字詞、明白意思,所以要使用普通話,不能使用方言、俗語,如“不搭界”(無關系)、“價錢太大”(價錢高)等方言,讓他人讀起來摸不到頭腦。

  三要杜絕錯字、別字。在協議書中要杜絕錯別字,是制作協議書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把“采光”寫成“彩光”,“贍養”寫成“瞻養”,“道歉”寫成“道欠”等。

  所以制作完成后當事人簽字前,調解員要認真通讀協議書草稿,看看是否存在以上及其他不應出現的問題,若有錯誤要及時改正,真正達到通過制作協議書解決糾紛的目的。

  四、操作性要強

  協議書既要內容合法,又要邏輯嚴密,同時,還要有較強的操作性。內容合法是協議書的關鍵,內容不合法,邏輯不可能嚴謹,該協議也不可能有效。操作性強要求文字準確、解釋唯一,現實中可操作,如“被申請人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通過本調委會支付給申請人1000元,作為對申請人損失的補償”。明確了給付的雙方、標的及其性質、時間等必要要素,如果缺少其中某一要素,則可能引起新的糾紛,若寫成“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1000元,作為對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如遇到不守信用的被申請人,有可能鉆支付時間表述不明確的空子無限期拖延支付,從而引起新的糾紛。

調解協議書 篇4

  交通調解協議書多半是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之下作出的,雙方接收簽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時要是一方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介紹。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愿,

  綜上可知,交通調解協議書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在線律師進行相關的咨詢和了解吧。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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