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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1-04-11 15:01:30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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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勞動合同范文匯編7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勞動合同范文匯編7篇

勞動合同 篇1

XXXXXXXXXX有限公司:

  承蒙貴司長期以來對我司的鼎力支持,使貴我雙方保持了一段緊密而又愉快的合作歷程。在這個歷程中雙方同舟共濟、相互協作,使得雙方的業務都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為此,我司由衷地感謝貴司歷來給予我司的支持與協助。由于貴我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業已到期,以及我司相關業務需要調整。

  經本公司領導討論并慎重做出決定,從20xx、年XX月XX日起,不再延續雙方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從原買賣合同終止之日起,我司將終止履行貴我雙方間存在的任何買賣關系的約定。

  貴司是我司的重要客戶,此次不再延續雙方間的買賣關系實出于我司業務調整的需要,而不得不做出的決定。因不再續約而給貴司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希望今后能有機會再次與貴司合作并共同成長。本通知自簽發之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XX公司總經理: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我單位員工 (身份證號碼: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就職本單位,現因下列第 項原因與本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 1、勞動合同期滿的;

  □ 2、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3、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

  □ 6、其他原因解除勞動關系: 。 為該員工辦理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手續之需,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企業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算誰的錯?

  沒簽合同這件事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要分成不同情況進行分析,一般以1個月為期限,分成以下3種情況看。

  情況一:入職1個月以內,員工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遇到勞動者找各種理由拒絕與公司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一個月以內,企業可以隨時辭退員工,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就是這么傲嬌,不過HR要留存勞動者故意拖延不簽合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另外員工工作期間工資還是要發的。

  情況二:入職1個月內,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這件事也不是特別斤斤計較啦,企業還是有1個月的緩沖期的,畢竟簽合同這件大事也是很麻煩的,勞動合同又是擬定、又是確認蓋章的,趕上大公司還得排隊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著急。

  情況三:入職超過1個月,員工還沒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說企業比較忙,沒能立即的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情有可原,如果一個月了還沒與員工簽訂合同,勞動法大媽就忍不了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都1個月了還沒簽勞動合同,不好意思,友誼的小船翻了,無論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企業再如何的義正言辭、員工拒簽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統統都是企業的錯!2個月的工資補償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種情況,都在直接或間接的針對企業,在勞動法面前,很多時候企業是弱勢群體,所以HR寶寶們遇到勞動問題一定要慎之又慎!

  補簽勞動合同是否能規避法律風險?

  員工都交離職申請了,才發現忘和員工簽勞動合,怎么破?補簽還來得及嗎?

  補簽勞動合同是否能規避風險的問題,法律圈也是探討激烈,但一直沒有確切的說法,下面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觀點一:企業補簽合同也是亡羊補牢

  雖然開始時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或者續簽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單位已經補簽,而且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勞動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經濟損失,合同已經補簽,立法目的達到,再行雙倍罰則過于嚴苛,且補簽時勞動者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因此,用人單位不需再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觀點二:企業有錯在先再怎么補都違法了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既定的違法事實,事后的補簽或追認行為只是使得用人單位不再受雙倍工資的責難,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案例中的員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辭退是否發生在入職一個月以內,如果超過1個月,無論以何種理由辭退都會面臨2個月的賠償,其他勞動問題另算。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大篇幅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也被賦予了極高的法律喻意,頗有“功高蓋主”的嫌疑。但隨著法律及各界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同,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勞動合同的有與無對勞動權的實現并不是關鍵。那我們應該以什么樣的維度關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護勞動者的作用?我們應該如何定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權實現中的作用?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關系的確立是否必要?等等。這不能不引發眾多關注勞動法的人士(包括筆者在內)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其在實踐中也受到了頗多關注好評。但筆者想以淺薄之眼光、疏漏之學識,為《勞動合同法》潑一點冷水。

  一、《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勞動合同法》旨在強化其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功能,但勞動關系的客觀屬性決定,這仍只是一個理想。

  (一)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決定之。

  即使貫以“法律”之名,《勞動合同法》也難具有法律之“剛性”。

  這是由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自身的特性決定的。

  勞動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平等契約,即由勞雇雙方自主簽訂,但在實際中,由于勞雇雙方在地位與身份方面的差別,勞動合同從簽訂到實施,根本無法做到對等。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一種不對等的從屬性契約。不管我們法律上如何賦予勞動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往往連對等都未曾實現。這是不爭的事實,并不是“法律”賦予雙方平等性就能一勞永逸的。雙方的不平等、不對等是顯見的。正因如此,《勞動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義務法”的層面上,再次重申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義務,根本上升不到“權利法”這一層面。如若不然,貫徹落實《勞動法》恐怕就夠了。

  (二)勞動關系的主體差異性決定之。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即使同為同一行政區劃、同一行業、同一類型的企業,因其規模、產值、產權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不同,其實質也迥然不同;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法律并不能嚴苛同為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崗位、同一工種的勞動者其在內在價值和外部表現都安全一致。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每個勞動者都是不同的生命個體,其蘊含著不同的體能與智能。勞動合同涉及的僅是個別勞動關系,是個別勞動關系的再現。可以說,有多少個勞動者就有多少個勞動合同,因此強調如何體現勞動者的主體差異性才是其要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個“指導性”的法,類似于行政指導,如何體現“人性化”、“個體化”才是其關注的重點。

  (三)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性決定之。

  理論上關于勞動關系的界定,不管是“組織標準論”、“控制標準論”,還是“綜合標準論”,其共通之處在于都強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約束。實際社會生活中,勞動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勞動力,而實質上更是個人人身自由的暫時失卻,其實際的代價遠遠超過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勞動領域擁有法律之外的絕對“話語權”,勞動者并不能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因此,我們應當正視勞動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狀態,將其“還原”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使其“作為勞動要素的直接承載者”,實現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真實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勞動合同法》制定與實施的先決條件

  (一)《勞動法》調整范圍、調整方式的嚴謹擴容,是《勞動合同法》“另立山頭”的必要前提。

  事實勞動關系的廣泛存在,使現行的勞動法律關系理論受到了嚴峻挑戰,其在實踐中造成的理論與實務的困難,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其實,事實勞動關系與現行的勞動法律關系理論嚴重對峙,正是我國勞動法人為設置的障礙和“法律理想化”的體現。如《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調整范圍過窄,并“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采用了不同的確認標準”,把現實中眾多的合法主體“非法化”,如農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一理想化的規定與現實距離太遠,造成實踐中的“唯合同論”,似乎不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甚至發生爭議后應否受理還得單獨出個“解釋”。

  因此,從立法上承認并保護“事實勞動關系”、嚴謹構建勞動關系的確定標準、“盡快清潔衛生雙重標準所帶來的混亂”、解決勞動合同是否有非書面形式等問題是當務之亟,而這些問題非通過修改《勞動法》而不能,而《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勞動法》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法》的真正貫徹落實是重要的保障。

  集體合同并不是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簡單羅列與重復,而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權益保障書”。現實中,一方面集體合同的訂約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體合同條款僅是用人單位“說服”勞動者、應付勞動監管部門的最好“盾牌”。如對最低工資制度的運用多有謬誤,問題多多,有用人單位僅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明定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似乎并不違法,實則是嚴懲的侵權。(當然這也并不僅僅是集體合同本身的問題,最低工資概念中最需明確的“法定工作時間”“正常勞動”還有待進一步立法明確。否則,仍然只能是“規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是“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了,實質上仍是無條件對勞動者施以不公平的約束,這也正是多數勞動者必須面對的無可奈何的現實。

  因此,《集體合同法》應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訂約主體、具體內容、訂立程序、監管主體、違法責任等內容,并使之真正落實成為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法”。

  (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力內部保障。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中可以看到,盡管以“義務性”條款出現,但法律賦予內部規章制度法律地位極高,不僅是管理勞動者的依據,甚至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但內部規章制度應規定什么?如何規定?監督者是誰?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層面的政策不得違反?其與勞動合同的關系為何?究竟誰的效力更高?內部規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又如何能夠實現其“平等對話”功能?“民主”與“公示”是否能同步實現?“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后”受雇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否經“公示”就當然有效?等等。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這同樣是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如果對用人單位的這一“立法權”沒有制約,《勞動合同》規定的完美,勞動者權益也只能是宣言與口號。

勞動合同 篇5

  1、首先,必須的明確一點就是:

  出問題了不能盲目使用暴力或非法行為,例如人身攻擊、到公司搗亂等等,這樣只會使對方有機會抓住你的把柄。

  2、收集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遇到這種事情一定要第一時間利用機會搜集對自己相關的證據!例如,保留以下可以證明自己曾在此工作的物證: 1).工作服、工作證等

  2).考勤卡、工資卡、社保卡等 3).同事證明、工作來往等

  3、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利用這些證據將黑心老板繩之以法了! 這有一個法律常識就是:

  勞務糾紛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且成本較低、程序較為簡便,所以如果不是分歧特別大,內容特別復雜的都可以先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再到法院起訴。

  那么,該找誰來做勞動仲裁呢?一般是找: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 勞動仲裁委會向你索要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這時,只要將你在最開始收集的那些證據(如工作服、工作卡等)都拿出來就行了。

  4、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可以提出哪些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應繳社保費而未繳的,還可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 篇6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首先,證明勞動關系:雖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然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事實勞動關系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次,清楚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最后,進行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工傷辦理程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xx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

  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為期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二)本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

  (三)本合同期限為完成_________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崗位(職責)責任書》,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除《勞動法》規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并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三)乙方在職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工休假等節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本單位_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資標準,按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 工資的標準,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件)現定為_________元,以后按國家規定.甲方經濟效益情況和薪酬方案晉升乙方工資,提高工資水平。

  (二)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_________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于甲方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乙方享有與甲方其他職工同樣晉升.調資的權利。

  (四)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支付。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五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每月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乙方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_________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 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等手段致使甲方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設區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約定以下事宜:

  (一)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使用專項培訓費用_________萬元,送乙方到_________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培訓結束后,乙方同意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乙方若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應當按專項培訓費用總額與服務期限平均,逐月遞減支付未履約期限的違約金。

  (二)乙方(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_________萬元/月,每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總額的_________萬元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十一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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