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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可以簽訂、應該簽訂及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3類: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20xx年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實施前的工作時間。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合同次數,跨年度的勞動合同和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視為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簽訂的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法定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則用人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后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自20xx年1月1日后,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不要將試用期約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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