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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時間:2023-03-16 08:20:50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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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5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12種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2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3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職工姓名:,工作崗位:入職日期:年 月

  日,工作年限:年 月 勞動合同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日期: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年 月 日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第 號 _____年__月__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

  ___年__月__日止,已于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

  工作年限為___年___月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提出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你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同意于____年__月_ 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非勞動者意愿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定,現決定于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

  于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 單位(蓋章):年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書

  (終止合同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__款之規定,

  決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請你于_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 單位(蓋章):年月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4

  X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月參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XX年XX月XX日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5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

  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或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

  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 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

  _條第___款第____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年__月___日。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個月,發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

  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與該職工的`勞 有關說明:

  1、“勞動合同期限”請填寫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原因: 本人意愿:①自動離職②因自動離職

  被除名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因用人單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終止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是“勞動合同期滿”還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

  終止條件出現”。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請及時將檔案移交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有

  關手續,同時通知勞動者在本證明開具之日起6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有關事宜。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6

______(先生、女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______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______月工資___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x年x月x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7

  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身份證號 370911196606105632 , 20xx 年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2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20xx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山東一山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8

  XX同志,性別女,年齡XX周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教師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于XX年XX月XX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月

  說明:

  一、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二、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三、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現就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宜確認如下:_______________

  1,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下稱"離職日")解除勞動關系。乙方保證自離職之日起,不得再以甲方及/或甲方關聯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并將任何可以表明乙方曾經為甲方員工的文件、資料、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委托書、胸卡、門卡、鑰匙、名片、蓋有甲方公章的文件或空白合同等)全部交還甲方。

  2, 乙方確認,甲方已經足額、按時向其支付工資、獎金、經濟補償金及各項保險福利,且乙方均已收到并對該金額無任何異議。

  3, 乙方應在離職一個月內將其個人檔案及保險關系從甲方轉出。自離職日起,甲方停止為乙方交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 截止到離職日,雙方未結清的全部財物內容為:_______________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稅前離職工資 ¥ 元 , (社保、公積金及個稅代扣代繳,以實際為準),以銀行轉賬方式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前支付。

  (2)雙方應在約定的日期之前結清及/或歸還上述財物。除上述財物外,雙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財物糾紛。至此,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爭議。

  5, 乙方保證不對甲方及/或甲方關聯公司提出任何勞動相關仲裁、訴訟或舉報(除非甲方未及時履行以上規定)。

  6, 乙方確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乙方仍需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及本確認書第一條保證義務,直到甲方書面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而給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乙方違反此規定,應承擔離職前 12個月工資總額的違約金,如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7, 本確認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0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 現住址:聯系電話:)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1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以下第 項

  1、勞動者辭職或自動離職;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4、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5、其他原因勞動合同終止的(辭退、開除、

  除名) 。雙方合同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工作崗位: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年 ,本人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年限 年 月,自年 月 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職工:(簽字)

  單位:(蓋章)

  勞動人事局(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解除或終止合同均應填寫本備案書,備案時單位應持《勞動合同》文本作為審查依據。

  2、本備案書一式五份,單位二份,本人檔案一份,社會保險處、勞動就業辦公室各一份。

  3、此備案書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的'申訴權利。

  4、解除合同書備案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其檔案轉移和保險手續的辦理情況及進行失業登記的事宜。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2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 、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 月1 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3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從 年 月 日解除 / 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2、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3、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漢字大寫)。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級用工部門和乙方各執一份,醫學部人才服務與培訓中心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4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現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的相關程序規范如下: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序

  1、符合《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填寫《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一),并及時送交對方,由對方當事人在《通知回執》上簽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書》后,應在七日內就是否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書面答復通知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按對方的要求變更勞動合同;

  4、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應及時就變更的條件和內容進行協商;經協商達到一致意見的,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或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符合《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方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的條件和范圍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約定的變更條件出現時,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6、《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兩份,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后,由雙方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1、勞動合同當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

  2、勞動合同當事人依照《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宜;經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三);同時,用人單位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及時向職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四),并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向職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期滿后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5、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經濟性裁員,應按照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7號)和本局《廣州市經濟性裁員實施意見》(穗勞計字[1998]7號)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6、職工依照《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用人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7、職工依照《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期滿后,用人單位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三、勞動合同終止程序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五);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后,用人單位應按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為職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四、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應在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下列手續:

  1、結清職工應得的工資及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費用,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2、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停保手續和審核失業救濟金手續;

  3、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4、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職工的個人的檔案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或縣級市勞動部門;

  5、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附件六),并將《勞動手冊》、《失業救濟金通知書》發還給職工本人。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應當直接送達職工本人,并由職工簽收;不能直接送達或者職工拒絕簽收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五、勞動合同續訂程序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七),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八),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附:

  一、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二、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七、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八、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

  附件一: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擬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條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于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變更勞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二: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_______(甲方)與(乙方)經協商,雙方同意對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條款(內容)為:__________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雙方應一并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______(方)因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附件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勞動法》____條第_______款第_____項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____條第____款第___項的規定,決定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到____部門(給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五: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_______區勞動服務公司:

  本單位與職工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解除(終止),其《勞動手冊》、《失業救濟金通知書》已發給勞動者本人,請予以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證》手續。

  用人單位(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職工簽名:__年__月__日

  附件七:

  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________:

  單位(本人)與你(單位)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屆滿,單位(本人)決定繼續與你(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_月_____日上/下午_____時到__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單位(本人)。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年__月__日

  附件八:

  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_____(甲方)與______(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延續的勞動合同從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并重新確定以下新的合同條款:

  一、合同期限

  延續的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以下第______種方式: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并終止合同的標志。

  二、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____

  除上述條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雙方同意一并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5

  單位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2、本表一式一份,由用人單位填寫;

  3、本表可登錄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辦 理 須 知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先到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于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及檔案轉移手續,并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審核意見。

  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

  1、用人單位在辦理終解備案時,需提供《南京市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備案及失業保險待遇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系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及有關材料。

  2、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在辦理終解備案前申報經濟性裁員。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1、用人單位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報,需提供經終解備案審核的《申報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以及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戶口簿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表;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及勞動保障部門認為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2、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均應到戶籍所在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在辦理該手續前,須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的暫時中止。

  3、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暫住證及復印件;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的,還應提供享受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賬號、賬戶名稱、開戶行;選擇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則不再享受在領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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