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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3-06-14 16:41:16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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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勞動合同

有關勞動合同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方______用戶______乙方______家庭服務員______協商同意,簽定服務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一、甲方______用戶______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規定以外的勞務負擔。

  2、向乙方提供與甲方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食宿,不得讓乙方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不準虐待。

  4、負責保護乙方安全。

  5、按月付給乙方工資元。

  6、乙方在服務過程中,因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和經濟賠償的要求,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壓錢和物以及毆打、威逼等侵權行為。

  7、不得擅自將乙方轉換為第三方服務,不許將乙方帶往外地服務。

  二、乙方______家庭服務員______的.權利和義務

  1、自愿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

  2、熱心工作,文明服務,遵守公共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

  3、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時要跟甲方______用戶______說明外出原因。不帶外人去甲方住處,不準私自翻動甲方物品,不參予甲方家庭糾紛。未經甲方答應私自外出或違反上述規定,發生問題責任自負。

  4、服務期間,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均由自己負責。

  5、有權拒絕,轉換為第三方服務,或帶往外地服務。

  三、合同解除:經雙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服務合同。

  四、本合同經雙方商洽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訂立后馬上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2

  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前言:

  1、乙方給甲方面試合格參與公司或車間組織的培訓,培訓結束后轉回車間任技術管理

  2、甲方為乙方在培訓期間提供了相應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為乙方提供合理的發展平臺;

  一、協議期限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工作協議期

  二、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

  1、乙方受聘甲方任職____部______崗位,____個月見習期,見習期底

  2、薪資結構:底薪+考核金+全勤;

  三、服務約定:

  1、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規章制度,否則按規定處罰或辭退;

  2、乙方在職期間須認真做好崗位本質工作,否則甲方有權作出降職、減薪等處理;

  3、甲方為乙方免費提供食宿等其它福利待遇及勞動報酬;

  4、協議期內甲方或乙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在協議期內不能提出辭職(特殊情況經公司上級領導審批辦理);

  2、乙方在協議期內離職,未滿一年公司扣除培訓費1000元,工作滿一年未滿兩年提出

  3、協議期內,乙方不能勝任其本職工作,又不愿意調任其它工作崗位的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并扣除培訓費500元;

  五、其它:

  1、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至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協商解決;

  2、本協議期滿協議條款自然終止,但若乙方在協議期最后一個月協議終止時前未與公司相關人員辦理續簽或終止協議手續,公司視為乙方同意續簽,則下工作協議期相應生效。(但不受本協議第四大點第2、3點約束)

  3、本協議未盡事宜的以行政部《薪資管理條例》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專家解讀】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合同期滿;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達到退休條件);勞動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蹤;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消、解散。

  【應對策略】

  1、正確理解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情況的.被刪除;

  2、正確對待和使用勞動合同的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運用;

  4、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把握和理由把握;

  5、重視終止合同書的送達問題;

  6、特定員工的合同不得終止;

  7、慎重對待發出通知后的撤消問題;

  8、終止意向調查表的使用,明確終止的提出主體;

  9、慎重使用老農民工和注意合同的約定。

有關勞動合同4

  對于有網友表示不好理解《勞動合同法》內的“勞動者”一詞,并對公務員算不算與國家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存有疑義,“勞動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我們都是勞動者,公務員是政府雇傭的勞動者。

  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因為法律有適用范圍,這個適用范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求得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我們可以把公務員排除在外,實際上他們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約束,因為公務員行使的國家的勞動規范和合同,公務員不能算是《勞動合同法》里的勞動者,但是他是廣義的.勞動者。

  而對于新聞單位從業人員是否《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新聞單位都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如果他們吃“財政飯”的,有行政編制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應該是作為公務員的管理,有另外一個系統,適用行政法的管理。如果不是受行政編制,是另外一種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該用《勞動合同法》的規范來管理。

  所以現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上有兩種人,一種人就是依照《行政法》,就是作為公務員或者致力于公務員管理的,一種是作為普通的勞動者,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約束的這一部分人,所以各個單位都普遍存在。

有關勞動合同5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有關勞動合同6

  編號: ______

  職工姓名 :

  年月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機構各一份。

有關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應聘人員):……………………………………………………………………

  性別:…………………………………………………………………………………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技術職稱:……………………………………………………………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確定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 本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2、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二、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根據乙方申請安排乙方擔任駕駛培訓教練工作。

  (二)、乙方承諾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崗位,并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工作責任、工作紀律和工作質量、工作目標等要求(以本合同約定和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為準),圓滿完成本職工作。今后,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或工種,乙方承諾服從甲方調整安排。

  (三)、崗位責任

  1、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心。

  2、 嚴格遵守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態度好。

  3、 具備完善的業務知識,業務技能較高。

  4、 具有六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半年以上本校駕駛從教經歷及相應車型駕駛經歷。

  5、 能夠按照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對待學員熱情,服務周到,教學過程中能夠使用禮貌語言,學員滿意率達到95%以上 。

  6、 培訓學員的考試合格率必須達到85%以上;

  7、 愛護車輛,無事故發生,無學員投訴,無違紀現象發生。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履行職責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并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3、其他……………………………………………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受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其他………………………………………………………………………………

  四、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一)、勞動報酬。乙方在受聘期內基本工資為:………元/月,同時,甲方根據乙方培訓學員合格率情況發放或扣除績效工資,雙方約定:具體辦法依照甲方規章制度確定。

  (二)、保險福利待遇。甲乙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最低標準規定,按時定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保險)。雙方約定:由甲方統一辦理投保手續,乙方應承擔的部分,乙方委托甲方在本人工資中扣繳。如果乙方因年齡或政策等原因不能參加保險的.,由乙方本人寫出申請,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多發一個月工資(基本工資),作為乙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補助金。

  五、勞動紀律。

  1、雙方約定:由甲方依法制定、健全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

  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管理;

  3、若乙方違法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相應處分,直至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1、因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遇到需要雙方協商解決的困難時;

  2、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時。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乙方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應聘條件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2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4)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5)、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私下接受學員的請客或者私自收取學員費用、以及吃拿卡要的;

  (6)、不服從甲方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或者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7)、乙方培訓學員考試合格率應達到85%,累計2次達不到該合格率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

  (2)甲方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乙方履行公民義務,被批準應征入伍的。

  4、甲方用工受市場影響很大,如遇甲方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解除本合同,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乙方承諾理解支持同意甲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合同立即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4、因甲方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等,本合同立即終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無論是在本合同期間還是與甲方解除合同后,均負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有義務遵守國家和甲方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動車使用的各項管理規定。否則,因乙方在教學過程中或因公使用車輛時違反上述規定(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引發的一切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保險公司承擔后)經濟損失的30%賠償金和相關費用;乙方非因公發生的責任事故以及擅自駕駛甲方所屬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其法律賠償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有權追償設備損壞等相關損失和費用。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約定的內容,雙方應當嚴格履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與對方賠償。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盡量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有關勞動合同8

  1、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對于新入職的員工,須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亦即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簽合同一律不許錄用。

  (2)通過完善員工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若員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對此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二倍工資如何計算?二倍工資的性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對于企業來說,最大的風險就在于合同到期后,若員工遲遲不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期間,企業是否也要因為對方的不作為而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能有些企業會想,我已經讓員工簽,但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責任應該不用我企業來承擔吧?但是這一法條設置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權益,以避免因約定不明而致使員工在糾紛和爭議中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從本法條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僅取決于是否確實存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而并不受不簽合同緣起于誰的過錯的影響。

  3、二倍工資的時效如何確認?

  「案例」范某xx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范某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xx年5月~20xx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乙公司則抗辯已過了仲裁時效,法院認為范某的請求已于xx年5月過了仲裁時效,判決駁回范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仲裁時效為二倍工資計算終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過12個月,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不再計算二倍工資。勞動者若要主張二倍工資,應及時行使權利。

  4、員工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是否有效?

  員工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辭退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勞動者的此類聲明并不免除用人單位的義務。特殊員工除外。

有關勞動合同9

  1、勞動派遣者轉換用工單位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其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勞動合同中應明示告知,勞動合同 問題。

  2、項目性或季節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職業者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其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勞動合同中應明示告知。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比例可否單獨在《員工手冊》上體現?

  答:可以,但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否則勞動合同無效。

  4、外資企業必須成立工會組織或設立工會代表嗎?

  答:《工會法》規定,外資企業必須成立。

  5、 工資條例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時,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是工資條例的上位法,所以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6.試用期實習學生在企業實習是否為勞動關系,簽訂合同后可否設定?

  答:不是,簽訂勞動合同后可以設定試用期。

  7、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企業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擔社保住房義務?

  答: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是依勞動法法理,可要求承擔社保,住房則不承擔。

  8、 培訓期的工資如何定?

  答:應以正常工資支付。

  9、請問因企業為員工提供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企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是否可以超出培訓費用本金的范圍?

  答:不應超過培訓費用本金。

  10、《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提到“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可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后連續訂立二次還是在20xx年1月1日前連續訂立兩次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在20xx年1月1日后連續訂立二次為準,合同范本《勞動合同 問題》。20xx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那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嗎?

  答:可以,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2、新法從20xx年起實行后,對舊法中原有行為或新法中新約定的既往行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員工未簽訂合同的,此期間行為是否受新法約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在20xx年1月3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新法無溯及力。

  13、 各地合同法細則出臺前,如何執行新法?

  答: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即可。

  14、 勞動法受益范圍是否包括在校學習,對學生實習是否有約束?

  答: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依法理應包括。

  15、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約定的解約補償高于法定標準,如何計算?

  答:依約定。

  16、 無固定期限合同內,雇主可不可以根據雇員的.表現降薪?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依法理可以,但是應在合同中在勞動報酬的部分約定,雇員表現如不符合一些崗位要求規定可以降薪;但應在合同或規章中對表現細化。也即,無約定則視為不得降薪。

  17、根據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無法實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員工合同,這會不會變相地保護了消極員工,而對積極員工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呢?或者對企業來說增加了許多隱性成本?

  答:不是。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8、 代表處能有人事權嗎?即能否與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的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嗎?還是在新法實施后須進行變更,這樣的約定不再有效?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效。

  20、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是必須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答:必須,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合同。

  21、 勞動法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地月均工資或企業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本人月工資嗎?

  答:是本人月工資

  答、如果用人單位數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僅第一年支付二倍勞動報酬,還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幾年的雙倍報酬?

  答:支付幾年的雙倍報酬

  23、必備條款不足會造成什么后果?(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條件,地點,崗位)

  答:合同無效。

  24、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待崗,是否屬于不提供勞動條件?

  答:應該屬于。

  25、規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過網上公告?20xx.1.1前制定的規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如何修訂,程序如何?

  答:可以網上公告,但應做一個閱讀表,有員工簽字已在網上閱讀,什么內容等.如與《勞動合同法》有抵觸就需修改,否則可不修改。由用人單位修改,具體按《勞動合同法》第四規定的辦理。

  26、第一章第8條“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如何具體操作“告知”,是否需有書面證據?

  答:其語義并未提及必須書面,即可以口頭告知。

  27、第五十條“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關系轉移”——員工不轉怎么辦?是否要有書面證明?員工不轉怎么辦?

  答:是員工責任,但最好有書面證據。

有關勞動合同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個人 勞動合同。

  第二條 本縣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人 民 政 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有關勞動合同11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所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并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因勞動者的第一種選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占絕大多數。大多數勞動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將我辭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受“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傳統思想影響,一般均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對于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也相對簡單,適用的法律依據也較為充分。在執行方面屬于支付義務的履行,執行方面也沒有太多障礙。對于第二種選擇,在司法實踐中較為鮮見,處理起來較為復雜,而且還存在適用法律依據欠缺及難以認定等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以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此條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于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訴求并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對于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也沒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對于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實際履行裁決內容如何處理也沒有具體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除上述規定以外,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及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對于用人單

  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對勞動者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決定后的工資補發問題等,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38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第二條規定:“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原勞動部的上述部門規章或者批復,僅適用于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以及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以后關于工資補充的事宜,但是對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以及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等問題,并沒有提出相應的標準答案或者法律依據,問題依然會存在,繼續履行勞動的爭議依然無法得到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解決。

  因為立法上的欠缺,對于同樣的訴求和事實,不同的裁決者會因為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現舉一案例,來說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勞動者劉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與用人單位**生物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顯示: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職**公司,雙方于20xx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劉某的工作內容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劉某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資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以及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據此,劉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請求:

  1、撤銷**公司關于違法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裁決繼續履行劉某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3、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數為劉某繳納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4、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劉某同時還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等訴求。 **公司針對劉某的仲裁請求,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

  **公司辭退劉某屬于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劉某要求撤

  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處,劉某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上海。

  劉某作為銷售經理管理人員,負有開拓上海業務市場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劉某工作能力與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遠,不能勝任銷售工作。為此,**公司才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劉某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出《離職交接表》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有關勞動合同12

  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國務院法制辦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條例草案明確回應了此前對《勞動合同法》的種種誤讀,尤其對此前爭議的焦點“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草案不惜筆墨指明了14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似乎想以此告訴人們,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并沒有因為《勞動合同法》而喪失,所謂“鐵飯碗”只是誤讀。

  此前,不少專家和企業界人士,都對《勞動合同法》存在明顯誤讀,比如20xx年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認為無限期合同將造成“大鍋飯”,影響企業自主用人權,因此建議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眾多專家學者在此前和此后也都發表過類似觀點。5月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衛平更是指稱,20xx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業倒閉或轉移,這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成本大幅增加有關。

  現在回過頭來反思一下持續近一年的這個爭論,會發現把企業倒閉潮歸結于《勞動合同法》不僅是一個誤讀,而且是本末倒置。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并不比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多,而據知情人士的估計,像珠三角地區,90%的企業13年來都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自然也不能指望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另外10%的企業,多是跨國公司的代工企業,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比《勞動法》的要求更高,《勞動合同法》并不成為其發展障礙。

  造成珠三角某些企業經營困難甚至轉產、倒閉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太得力,而更大原因在于原材料漲價、產業升級、人民幣升值乃至于美國次貸危機等的影響,尤其是人民幣升值和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大量出口加工企業原本利潤就低,千辛萬苦換回的美元一到國內轉眼就貶值。更糟糕的是,據央視經濟半小時最近透露,由于次貸危機,美國等國的金融系統收緊了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支持。各國金融機構在資金上的收緊措施,直接導致了部分高度依賴銀行資金運轉的外貿企業,在資金流動上困難,最終,在周轉不靈之后,很多美國企業直接宣布企業倒閉,把企業負擔甩給了下游的制造企業。而接下這最后一棒的,則是中國國內的那些剛剛起步或起步不久、舉步維艱的中國制造企業。

  當前,很多外貿企業因為難以消化內部成本上升和外部人民幣升值壓力,紛紛“出口轉內銷”,但內銷市場長期沒有培育,狀況并不好。中國棉紡織行業協會一份調查分析報告顯示,49.2%的紡織企業希望轉投其他行業。企業紛紛逃離制造業奔向房地產,幾乎成為一個共同的'時代特征!

  這個事實,是對中國企業的一個提醒,也是對中國當下外向型經濟的一個警醒。培育國內市場,已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個艱巨轉型任務。這方面,除了需要政府的減稅計劃,對企業自身來說,提高勞動者權益、增加勞動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保障,恰恰是培育內需的必要舉措,這不僅僅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也是企業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有關勞動合同13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于雙倍工資的索賠,簽定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

  如何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結合我們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上百個相同案例經驗,簡單談談,給勞動者一些提醒: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9、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0、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證據的情況下,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經過多年的經驗,從上百個案件中操作中總結出一套如何有效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運作方案,我們將針對每個勞動者的具體案情,設計出具體的索賠維權方案。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采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納。作者:張峰律師--勞動仲裁律師 未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

有關勞動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雙人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崗位或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 市 縣(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1 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本企業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

  第八條 因從事教育行業的特殊性,為防止乙方惡意離職,甲方需向乙方收取 作為教職保證金,保證金收取方式為每月從工資中扣取,扣滿為止。乙方應提前四個月遞交辭職報告,待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才能退回乙方的教職保證金。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工作滿一年后,甲方應按國家和云南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云南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一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三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八、其 他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其他內容:

  xxxx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15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濟南市勞動合同樣本。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別為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三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合同范本《濟南市勞動合同樣本》。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者因非公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一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三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賠償金;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及直接經濟損失。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第三十四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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